山东利津县,“先偷自己家,再偷朋友家,又偷另一位好友家”,贪得无厌的人适合做朋友

芹姐说法 2025-10-23 16:07:36

山东利津县,“先偷自己家,再偷朋友家,又偷另一位好友家”,贪得无厌的人适合做朋友吗?刘某、张某均跟赵某相识,刘某先偷自己家的黄金,卖了2000元;又偷了张某的黄金跟玉石;如此还是停不下来,伙同张某,一起又去偷了赵某家的黄金卖了3万多元。赵某真是哭笑不得:“我怎么就交到这样两位朋友呢!” 环球网10月23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这起盗窃案中,较为贪得无厌的当属刘某,手脚竟然如此不干净,狠起来,连自己家都偷。 赵先生有两位玩得还不错的朋友,一位是刘某,一位是张某。三个人经常你来我往,互相串门。所以彼此相熟,如此也给后面的作案,制造了机会。 三人之中,刘某最为游手好闲,工作不稳定,但是又热爱吃喝玩乐。这一天,兜里空空如也的刘某,手心又开始痒了。 他把目标对准了自己的家人,跑到父母房间里,翻到了一对金耳钉。刘某把黄金拿到回收店里,获取了2000元的收入。 没多久,这2000元又被自己给挥霍光了。想起之前经常到张某家做客,他知道张某家里,存有不少的黄金跟玉石。 于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趁着到张某家做客,他又把张某的部分黄金会跟玉石给偷走了,也去换了不少资金。 一次次得手,也逐渐让刘某的贪欲逐渐增强,手脚也愈发的不干净。这一天,来到赵某家玩,他发现,赵某喜欢把床底保险柜的钥匙给藏在餐桌的小盒子里,刘某就特意留了个心眼。 离开赵某家之后,刘某联系上张某,悄悄对张某说:“想要发财不?”于是就把赵某将金银首饰藏在床底下、钥匙藏在某个小盒子里的事情,一五一十的进行了分享。 一听到可以获取意外之财,张某也来了兴趣,同意跟刘某一起打配合,悄悄潜入赵某家中,将这些金银首饰给盗走。 趁着赵某不在家,刘某跟张某打开了房门,二人取出了床底的箱子,使用钥匙打开。果然,里面放有不少黄金。为了避免赵某察觉,这次二人只拿走了部分黄金。 第二次,刘某跟张某又闯空门,这次准备把黄金全都掳走。慌乱之中,刘某跟张某意外遗落了一只耳坠,但是由于做贼心虚,二人离开时并没有发现。逃离赵某家之后,二人将黄金变卖了3万多元。 刘某拿出了700元,送给了张某。然后剩下的钱,全都被二人挥霍一空。事发当天,赵先生回到家,发现地面上掉落了一颗耳坠,当时就心生怀疑。打开床底的柜子一看,空空的箱子让他目瞪口呆。 发现黄金被盗一空,赵某赶紧报警。经过现场排查,发现这是熟人作案,现场没有翻找的痕迹,而且还可以精准找到钥匙。 得知赵先生报警了,刘某跟张某都坐立不安,决定去自首,如实交代罪行。而到案的张某,得知刘某还偷了自己家,一时间竟然无语凝噎:这样的朋友,还是远离为好。 而最应该感慨的应该是赵先生吧,交了这两位朋友,如此贪得无厌,真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交友观了。 1.本案中的刘某,偷自己家、偷张某家、又多次偷赵某家,他的行为是否非常恶劣呢,会面临怎样的判刑呢?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如有情况严重者,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构成行为性质恶劣者,对多名受害者实施多次盗窃,符合“多次偷盗”的入罪标准,构成加重情节,会增加量刑。 从本案来看,刘某的盗窃行为,涉及多个受害者,并且多次作案,具有连续性特征,行为较为恶劣,从严重性来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刘某跟张某,两次潜入赵某家中,偷走黄金所得3万元,他俩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二人自首、配合调查,这样的态度是否能换来从宽处理呢? 第一,刘某、张某二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获得财物价值3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1千元至3千元以上,二人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张某二人多次入室行窃,加上盗窃3万元物品,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符合主动投案跟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则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罪行,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者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刘某跟张某在犯案之后,迫于压力,最后主动投案,坦白自己的罪行,并且及时补充损失。如果此刻可以获得赵先生的谅解,二人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法网难逃,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千防万防,好友难防,殊不知“好友”竟偷到自己身上了,实在令人心寒。看完这则案例,大家都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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