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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800点了陪酒女,摸了两把被报警。在派出所他说“付过钱了”,姑娘说“6楼能摸

花1800点了陪酒女,摸了两把被报警。在派出所他说“付过钱了”,姑娘说“6楼能摸的都得1800起步”!

长沙,深夜。一男子跟几个哥们泡在酒吧,几打啤酒灌下去,人飘了。他拍着钱包,嚷嚷着今天非得“尽兴”,让经理喊几个陪酒姑娘过来挑挑。

经理领了一排姑娘进来。他眯着醉眼扫了一圈,点了个穿低胸装、腰细腿长的,坐自己边上。他心里那算盘打得噼里啪啦响:老子花1800点的你,这钱总不能白花吧?

坐没两分钟,手就往人家大腿上搭,顺着往上摸。姑娘吓了一跳,赶紧伸手把胸口捂住。他心里嘀咕:你都出来干陪酒了,搁这跟我装什么清纯呢?

趁姑娘转头拿杯子,他直接把手伸进人家衣服里,狠狠摸了一把。姑娘推开他胳膊:“别这样,你坏死了,我真生气了啊。”他觉得这是“欲擒故纵”装矜持,又伸手摸了一把。

姑娘炸了,腾地站起来,掏出手机拨了110。

他懵了,酒醒大半,心里直犯嘀咕:我都花钱了,又不是白摸,你报哪门子警?

民警到了。男的老老实实承认自己确实伸手摸了。俩人全被带回派出所。

姑娘气鼓鼓的说他平白无故摸自己,必须赔精神损失费。男的一听急眼了,拍着手机转账记录喊:“我刚才给你转了1800小费了!凭啥不能摸?这不都是行业默认的规矩吗?”

姑娘比他还横,翻个白眼怼回去:“谁跟你默认规矩了?我是在一楼卖酒的,不是6楼那些特殊服务的姑娘,收你1800只是陪你喝酒玩骰子,谁答应让你乱摸了?我都明确推你了,你还伸手,不是猥亵是什么?”

男的不服:“你收我钱我摸你,天经地义,这哪算猥亵啊?”

民警翻了姑娘手机,确实有刚转的1800。一看就不是正常酒水消费。民警问:“人家转你1800不是摸你的钱,那是啥钱?”

姑娘说:“1800是绿色陪酒费用,他猥亵我,要另外赔偿!”

民警又问:“现在他要是额外赔你1000到1500,你能不能接受和解?”

姑娘头摇得跟拨浪鼓似的:“最少得赔1800!你不知道,6楼那些能摸的姑娘收费都得1800起步,长得好看点的都收2500呢。他平白摸我一把,不得给够我这个数?”

民警看明白了。合着这姑娘根本不是气自己被占便宜,是气对方只给了“陪酒价”,没给“摸胸价”,觉得自己这把亏了,才闹到派出所来。

最后男的耍流氓猥亵,该拘拘该罚罚;姑娘拿着1800陪酒小费的行为本身也涉嫌有偿陪侍,照样得按规定处理。

法律解读:

第一层:猥亵,不看“付没付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违背他人意志”,不是“有没有花钱”。

男子在姑娘明确推开他、明确表示“别这样,我真生气了啊”之后,仍然趁其不备再次伸手。“明确拒绝”之后仍然实施,这就是“违背意志”。

他可能觉得“我付了钱,摸一下怎么了”。但法律上,付钱买的是“陪酒服务”,不是“身体使用权”。 1800块钱,买的是姑娘坐在旁边陪他喝酒、聊天、玩骰子的服务。这个服务里,不包括“可以随意触碰身体”这一项。

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否则“花钱”不构成对“猥亵”的抗辩。

第二层:有偿陪侍,本身也是违法的。

姑娘说“我是一楼卖酒的”。但1800块钱的“陪酒小费”,已经超出了正常酒水消费的范畴。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如果警方认定这1800元属于“有偿陪侍”的费用,那么提供陪侍的姑娘和接受陪侍的男子,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娱乐场所本身也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层:姑娘索要“摸胸费”,法律上怎么看?

姑娘在派出所里说了一句很关键的话:“6楼那些能摸的姑娘收费都得1800起步。”

这句话说明,她不是不知道“摸胸”是需要收费的,她知道。她生气的原因是“他摸了但没给够钱”。

这个逻辑在法律上非常危险。如果她主张的是“他侵犯了我,我要赔偿”,那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她主张的是“他摸了我,但没付够钱”,那性质就变了。

前者是维权,后者是交易纠纷。

如果她是在“索要应得的摸胸费”,那她提供的服务就不仅仅是“陪酒”了。她可能涉嫌提供色情服务,而男子的行为也可能被重新评价。

第四层:双方都踩了线,谁也别说谁。

男子踩的线:违背他人意志实施猥亵,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即使他辩称“我以为花钱了就能摸”,法律也不认这个“以为”。

姑娘踩的线:从事有偿陪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而且她在派出所里明确说出了“6楼能摸的1800起步”,这句话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她从事或参与有偿陪侍的证据。

一个耍流氓,一个搞有偿陪侍。两个人都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最后撞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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