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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这句话放在湖南衡阳这起案子里,很多人看完都会心里一紧。事情发生在

“谁死谁有理?”这句话放在湖南衡阳这起案子里,很多人看完都会心里一紧。事情发生在一个小区,11岁的小华和家人在自家入户花园活动,打羽毛球时不小心把球打进了隔壁院子。

隔壁不是正常居住的房子,而是一套正在装修的私宅。房主把房子交给装修公司施工,一楼采光井原来的玻璃盖板已经拆掉,准备后续改建,施工方当时只用雨布临时覆盖。赶上“五一”假期,物业要求工地暂停施工,房屋大门也已经上锁,现场处于封闭状态。

球掉进去后,小华没有找大人,也没有等邻居回来,而是自己翻过两家之间约1.8米高的围墙,进入这套上锁的装修房。进院后,他不慎坠入尚未完工的采光井。

大约两个小时后,家人才发现异常,孩子被紧急送医,可最终没能抢救回来。一个羽毛球,最后变成了一场谁都不愿看到的悲剧,这一点没有什么可调侃的,孩子没了,对父母来说就是塌天的大事。

事情随后进了法院。家长认为采光井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护,把房主、装饰公司、涉案工程相关建筑公司、物业等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争议也就来了:孩子确实是在别人房子里出的事,采光井也确实处于施工状态,那是不是只要出了人命,房主多少赔一点,装修公司多少掏一点,物业再承担一点,大家凑一凑就算完?

我觉得,这恰恰是这起案子最值得讨论的地方。现实中一碰到伤亡,有些人的第一反应不是先看谁做错了什么,而是先看谁损失最大、谁更可怜,再倒推谁该赔钱。感情上这么想很正常,可法院如果也这么判,责任就容易变成一笔糊涂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白了,侵权赔偿首先得看有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是单看结果有多惨。

这起案子里,法院抓住了几个关键事实:涉案房屋是私人住宅,不是正常供公众活动、通行的场所;事发时工地已经停工,大门上锁;孩子不是正常进入,而是翻过约1.8米围墙进入。

法院认为,上锁已经足以起到警示和防止他人擅自进入的作用,不能要求一套封闭的私人装修住宅,还必须按照“随时会有人翻墙进来”的标准,专门给擅自进入者再设置一整套保护。

小华虽然只有11岁,但《民法典》第十九条明确,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没有判断能力。法院据此认定,他对翻墙进入封闭施工私宅可能存在危险,应当具有与年龄相适应的基本认知。

我认为这个尺度很重要。未成年人当然要保护,但保护不等于把所有后果都转给别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孩子11岁,不需要像两三岁孩子那样寸步不离,可“不能随便翻别人家墙”“不能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这种最基本的边界,家长平时确实应该教清楚。出了事故以后再去找房主、公司或物业承担损失,情感上可以理解,法律上却不能跳过“对方到底有没有错”这道门槛。

有人可能会问,那以后孩子自己翻墙,别人是不是一概不用赔?当然也不是。衡阳此前就有另一起案子,一名初一寄宿生违反校规翻学校围墙外出,碰到围墙附近10千伏、未做绝缘处理的变压器引流线,被电击后住院60天,医疗费21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个学生同样翻墙,同样自己有过错,可法院最后判学校承担60%,供电公司承担20%,学生自行承担20%。原因很简单,学校存在教育管理责任,相关电力设施也确有安全隐患。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就明白了,法院不是机械地认定“翻墙的人全责”,而是谁有过错,谁就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回到这个11岁男孩坠亡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家属的赔偿请求,家属上诉后,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涉案私宅已经上锁封闭,各被告对孩子擅自翻墙进入后发生的死亡,不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过错。承办法官也特别提到,同情不等于责任,不能因为损害后果严重,就要求没有构成侵权的一方来买单。

在我看来,这类案子真正值得记住的,不是“谁赢谁输”四个字,而是责任边界。该赔的,一分钱不能少;没有过错的,也不能因为另一方遭遇惨痛,就被硬塞一张账单。否则今天是别人翻进上锁的装修房,明天也可能是别人闯进你的院子出了意外,再反过来问你为什么没有把私人空间做成百分之百无风险。

法律要保护弱者,也要保护正常生活的人不被无限追责。孩子的离世让人难受,父母想讨说法也可以理解,但越是这种沉重的事情,越应该把同情、过错和责任分开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