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被拖欠8000多万元工程款后,起诉甲方并获胜,期间发现甲方还有2000多万元存款,以及价值2000多万元的住宅和商铺。为了拿到首封,男子立即申请保全。谁知因为法官的失误,导致保全时间被拖延,甲方把资金和房子全都转移了,最终男子只拿回了100多万元。尽管涉事法官被调查,甲方负责人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但男子还是拿不到钱,公司都快破产了。
据悉,朱某是一家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他在2015年承接了甲方在当地获批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双方约定,小区建设期限为3年。
朱某十分重视这次的合作,立即安排人手开始动工,最终在2018年顺利将建设完毕的小区交付。
可是当朱某找甲方索要8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尾款时,甲方却迟迟不肯结算支付,这导致朱某的公司一度无法正常发放工资。
朱某多次找甲方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朱某两次向房管局发函,希望对方能够盯住甲方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管局回函确认,甲方的监管账户中保证金还有2147万余元。
除此之外,项目上还有10套住宅、10套商铺没有卖出,按照当时市场行情核算,这些房产价值大约2700万元。
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执行到位,那至少能弥补一半,足够让公司得到喘息的机会了。
2019年1月,朱某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希望把甲方的资金和尚未售出的房产进行保全,防止对方将财产转移。
法院很快出具了保全裁定书,可意外就此发生,1月15日法院下达了保全裁定书,甲方在17日把钱都转走了,直到18日执行法官才去冻结甲方财产。
就在裁定下达、实际保全执行这短短几天空窗期,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突然被转走,那20套住宅、商铺也不知所踪。
等到执行法官前往办理保全手续时,本该锁定的资产已经全部消失。朱某多次找到房管局,想要问清楚资金和房产、商铺的去向,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由于案件已经启动,朱某只能继续走下去,他将甲方告上法院,最终胜诉。可官司是赢了,但甲方几乎没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朱某只收回了100多万元工程款,企业被拖到濒临破产。
为了查清资产去向,朱某把房管局告上法院,这才发现当初的监管账户资金是以拨付工程款、释放保证金、法院扣划等多个名义,分批转出去的。
考虑到甲方实际负责人恶意逃避债务,最终对方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当初负责办理保全的执行法官因涉嫌渎职被立案调查。可即便如此,朱某仍难以释怀。
执行法官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渎职?执行裁定下达后,是否必须当日就去保全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可见,当裁定下达后,执行法官就必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容不得半点拖延。
要知道一旦拖延,就可能让甲方转移财产,导致朱某的财产权益受损。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法院执行案件量很大,一个法官要负责上百个执行案件,实在忙不过来。
但即便如此,这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优先保护。
本案中,执行法官就是因为耽误了那几天,才导致甲方把钱和房子都给转了,这对朱某来说,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执行法官的确构成了渎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91条规定,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不过,就算事后追责了甲方的负责人和执行法官,那又怎么样?朱某的唯一诉求就是要回工程款,补上拖欠员工的工资。
最后,诉前财产保全是非常关键的防护手段,但它能不能起到作用,核心在于执行速度,所以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法官必须引起重视,绝对不能懈怠。
这件事也给广大从业者提了醒,在遇到拖欠大额款项,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苗头,申请保全之后,也要持续跟进进度,不能提交申请之后就全部坐等。
当然,这个案件也暴露出财产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流程当中值得完善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以此为戒,加强监管力度,要为债权人们守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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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云 2026年9月2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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