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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工龄,为何财政供养与企业社保退休,养老金差近一倍,丧葬费抚恤金差数倍?这样真

同样工龄,为何财政供养与企业社保退休,养老金差近一倍,丧葬费抚恤金差数倍?这样真的公平吗?

同样三四十年工龄,一辈子勤恳工作,不少人会看到这样的现实:财政供养退休人员和企业社保退休人员相比,每月养老金差距接近一倍;老人离世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甚至能相差好几倍。很多普通企业退休家庭对此心生困惑:同样为国奉献一生,为何保障待遇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落差,这样到底算不算公平?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用“公平”或者“不公平”一概而论,需要厘清制度历史渊源、资金渠道、规则设计,分清规则公平和结果均等的区别 。

养老金的差距,来源于三重现实因素。
第一是历史上视同缴费年限与缴费指数的差异。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推开改革,多数省份90年代中期建立个人账户。企业老职工改革前的工龄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大多年限较短,视同缴费指数普遍按1.0执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直到2014年10月才启动养老并轨改革,改革之前几十年在编工龄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还和职级、职称挂钩,普遍高于普通企业职工。更长的视同年限、更高的指数,直接推高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拉开每月待遇差距。

第二是几十年实际缴费基数不一样。养老金执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关事业单位按全额应发工资足额参保缴费;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大量中小企业出于经营压力,按照社保最低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同样工龄,几十年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会拉开巨大差距,直接反映到退休收入上。很多人只看到工龄相同,却忽略了几十年缴费水平并不对等这个关键前提。

第三是补充养老保障不对等。2014年改革同步为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强制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财政予以保障,相当于第二份养老金。反观企业年金属于自愿建立,只有少数大型国企、效益好的企业落实,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没有这份补充收入。很多人只对比基本养老金,不算年金,把年金计入之后,整体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放大。

很多群众有一个普遍误区:以为2014年养老保险并轨,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就全部统一一套标准。事实上,并轨主要统一在职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规则,并没有同步统一丧葬抚恤等遗属待遇,两套政策至今并行。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资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是亿万参保人共同缴费汇集的社保资金池。丧葬补助金是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的2个月;抚恤金按缴费年限最高计发24个月,退休后每领一年养老金扣减1个月,最低保底9个月,计算基数是全省居民平均收入,和本人养老金高低不直接挂钩,总额存在明确上限。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抚恤金执行单独人事政策,资金主要来自地方财政预算。普通事业单位病故,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公务员病故,抚恤金为全国城镇居民年收入2倍加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计发月数不会因为退休时间久而扣减,基数按照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核算,因此很容易出现数倍的金额差距。

那这样究竟算不算公平?
从历史角度看,两套保障体系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过去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退休保障,两套制度并行几十年。2014年改革属于“改增量”:2014年后新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和企业执行同一套养老保险缴费规则,未来不会再新增制度性差距。但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已经退休的大批“老人、中人”,几十年积累形成的存量待遇,不可能靠一纸文件一夜清零,这是改革必须面对的历史包袱。

规则公平不等于结果绝对均等。社保统筹基金要支撑上亿退休人员按时发放养老金,基金承受能力有刚性约束;机关事业抚恤依托地方财政,各地财力参差不齐,很难简单把一套标准直接照搬到另一类群体身上。但规则合规,不等于群众的感受可以被忽视。一代代产业工人,在工业化建设、国企改革时期作出巨大牺牲,他们期盼的不是特殊优待,而是自己的劳动贡献得到尊重,能够平等共享国家发展成果,这份诉求合情合理。

近些年来,国家也在积极回应社会呼声。每年养老金上调,持续向企业退休、高龄、低收入群体倾斜;不断出台政策鼓励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全国两会持续有代表委员提案,建议统筹研究、逐步完善统一遗属抚恤制度,缩小群体之间不合理的待遇差距。

公平不是简单把所有人待遇拉到一模一样,而是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对于新一代年轻人,无论进入机关还是企业,都执行统一参保制度,新的制度鸿沟正在逐步关上。而对于历史遗留形成的存量差距,只能伴随着经济发展、代际更替循序渐进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

社会保障的初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正视老一代建设者的贡献,倾听企退群体的现实诉求,持续补齐多层次养老保障短板,不断优化遗属抚恤制度,让每一位劳动者生前老有所养,身后家属得到合理抚慰,才是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