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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慈善募捐活动的管控状况。 清代前中期、晚清两个阶段,官府管理状况各不相

清代对慈善募捐活动的管控状况。

清代前中期、晚清两个阶段,官府管理状况各不相同。

清代初期至道光年间,民间零散慈善行为基本不受官府干预。普通民众、地方士绅自发开展的临时性善举,诸如灾荒时节临时施粥、平日施药义诊、收埋荒野无主尸骸、接济本地贫困乡民与流落同乡等,均属于私人义举。这类活动无固定场地、无长期募捐机制、无常设管理人员,完成即止,无需向各级衙门报备,官府一般采取默许、鼓励的态度,不进行干预管控。

针对有固定场地、长期持续运营的常设慈善机构,规则就完全不同了。清代官办慈善机构以各地养济院为主体,由官府出资、官府管理、官府运营,属于地方政务体系的一部分。而民间士绅捐资修建的育婴堂、普济堂、义仓、义塾、恤嫠会等常设善堂善会,虽由民间主导出资运营,但并非可以完全自主设立。自康雍乾时期开始,朝廷与地方州县逐步形成固定管理惯例,新建常设慈善机构需要向地方县衙报备登记,列明创办人员、土地房产、捐资数额、运营章程等基本信息。

官府报备的核心目的,是规范资产与账目管理,防范借慈善名义侵占公产、敛财牟利、滋生民间纠纷。其中育婴堂因涉及幼童安置、易出现舞弊与人情案件,是管控最严格的慈善机构。乾隆以后,朝廷进一步加强对育婴堂的管控,统一规范运营章程,核查年度收支账目,部分地区由官府遴选地方绅董负责堂务,形成官督民办的运行模式。合规运营的民间善堂,官府会予以认可,部分还会获得地方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的扶持;若未经报备私自长期运营,或账目混乱、管理失序,官府可责令整改、关停取缔。

咸丰、同治之后,历经太平天国战乱,民间慈善事业快速兴盛,各地善堂、善会数量激增,覆盖赈灾、养老、助学、丧葬、救生等多个领域,官府的管控体系随之全面收紧。这一时期,跨区域募捐、大规模常设慈善团体的管理规则趋于严格。凡是常年接收社会捐资、固定开展救助业务的民间慈善组织,不仅需要在县衙备案,规模较大的机构还需将运营情况、资产账目逐级上报至府衙、布政使司核查。

官府明确禁止两类慈善行为,一是未经官府认可私自向商户、民众强制摊派捐款,二是民间团体私自开展跨省大规模募捐活动。所有常态化慈善募捐、资产处置、人员任免,均纳入官府监督范围。对于长期合规运营、成效显著的慈善创办人,朝廷还会给予品级顶戴等表彰奖励,以此引导民间慈善规范化发展。

整体而言,清代民间慈善的管控逻辑界限清晰。临时、零散、一次性的个人善举,无需官府批准与报备;有固定场地、长期运营、持续接收捐资的常设慈善机构,必须经过地方官府报备核查、获得官方认可后方可稳定运营。

而在晚清,社会流通渠道拓宽、人口流动频繁,依托慈善名义向社会募资的各类欺诈行为就大量出现了。在通商口岸和受灾地区尤多,形成泛滥之势。

彼时的行骗手段多样,一部分人私设无名捐局,仿造正规善堂牌匾与募捐文书,雇佣人员奔走城乡劝捐,募集钱款后便卷款隐匿;还有人刻意制造离奇传闻,借修缮庙宇、救济灾童等名目博取民众同情,以此聚拢钱财。就算部分正规备案的善堂内部也滋生弊病,部分管事、绅董长期隐瞒账目,层层克扣募捐所得,善款真正用于救助贫民的份额大幅缩水。

当时《申报》等近代报刊就多次登载各地假冒善会敛财、善堂账目舞弊的相关投诉与案件记录,多地州县衙门也频繁受理此类诈捐案件。

此类骗局能够滋生蔓延,一方面是民间百姓普遍存有乐善好施的观念,容易被各类行善说辞打动;另一方面晚清地方官府行政能力有限,对分散各地的募捐行为难以做到实时巡查监管,即便出台账目核查、备案约束等制度,落地执行仍存在诸多漏洞。官府虽会对查实的诈捐人员依照律例惩处,对管理混乱的善堂更换主事、强制清查收支,但受限于治理资源,难以彻底根除这类借慈善募资牟利的乱象。
此外,行骗者与官员勾结联手做局的情况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