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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六旬男子猎捕一头野猪获缓刑 当地属禁猎区,全年禁猎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毕某甲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因非法狩猎野猪一头,昭通市威信县六旬男子毕某甲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工具狩猎弹簧套1副、猎捕刀4把依法予以没收。

▲资料图片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境内均属于禁猎区,全年禁猎。被告人毕某甲生于1965年,居住地为昭通市威信县。毕某甲在得知镇雄县某地山区常有野猪出没的消息后,于2024年10月在该地一杉树旁安置猎捕弹簧套猎捕野猪。同年11月30日,毕某甲的手机接收到猎捕到动物的警报。次日,毕某甲赶到现场,将野猪宰杀后装上车准备运往家中,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镇雄县警方当场缴获毕某甲用于猎捕野猪的弹簧套1副、猎捕刀4把,还有野猪肉127斤。经认定,毕某甲使用的猎捕弹簧套属于禁用工具,其猎捕到的127斤野猪肉被公安机关销毁。被告人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甲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毕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