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晨报讯(记者黄伊娜)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执行。
生育津贴待遇方面,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