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男子来到某银行内,从衣服里掏出一把小铁锤,砸向一名银行女员工的头部。由

大大的瓜 2025-09-03 15:20:18

重庆,一名男子来到某银行内,从衣服里掏出一把小铁锤,砸向一名银行女员工的头部。由于事发突然,女员工没来得及躲闪,被砸得头破血流。保安和其他储户愣了一下后,立即上前将男子制服。 ​据悉,男子唐某已经59岁了,是合川区人。事发当天中午,唐某来涉事银行办理账户查询业务,但不知为何没有办成功。随后,男子就发起火来,并从衣服里掏出一把小铁锤,直接砸向女员工的头部。

​当时在场的储户和保安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一幕,在听到女员工的惨叫声以及警铃声后,保安和几名储户一起冲了上去,才将唐某制住了。 ​不久后,医生和警察先后赶到现场,医生对女员工进行了简单包扎,然后将女员工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而唐某则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周围的市民听到动静后,纷纷围在银行外面观望,久久没有散去。期间有市民说,还以为有人在抢劫银行。 ​目前,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1、此事一出,不用想都知道,网友们肯定会说,银行工作人员要不是服务态度差,或者各种刁难,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就是活该。 ​还有网友表示,愤怒不是一时的事,是慢慢积累出来的,去银行办事会气死人。 ​不过也有清醒地网友表示,哪个正常人会带着小铁锤去银行办业务,这不是早就有作案的打算了?居然还有一群受害者有罪论者为唐某点赞,真是下作。 ​其实,银行确实存在一些管理问题,还有工作效率慢的问题。但不得不说,银行现在多得是,有时候同一家银行的不同支行也靠得很近,大家完全没必要挤在一个银行。 ​另外,手机银行也能办理很多业务,年纪不大的人完全可以在手机上操作。但有些人宁愿去银行排队等几个小时,也不愿意把这时间花在学习怎么使用手机银行上。

​2、本案中,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唐某携带小铁锤进银行,这个动机得先确定。 ​如果唐某只是在外打工,正好中午的时候带着工具去银行办业务,那么唐某就是临时起意。 ​如果唐某是早有预谋的,做好砸人准备的,这就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唐某是临时起意,还是早就做好了伤人准备,这所对应的罪名是不同的。 ​如果是早就做好准备的,那唐某的行为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毕竟他击打的是女员工的头部,而头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 ​但如果唐某是临时起意,因气愤肆意发泄情绪,伤害不特定人员的,这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寻衅滋事过程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应当以重罪处罚。 ​综上 ,对于唐某的犯罪行为,应该是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择一罪处理。 ​最后,不管这件事的矛盾点是谁挑起的,动手伤人总归是错的,这种行为绝对不能支持。希望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伤人者,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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