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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男子进地铁过安检时,看到一位身穿红色裙子的美女,他被吸引住了,就跟在人

云南昆明,男子进地铁过安检时,看到一位身穿红色裙子的美女,他被吸引住了,就跟在人家后面。没想到,男子趁着女子停留拿包时,他假装蹲下拿手机,其实是偷拍女子的裙底。他万万没想到,这一行为早已被地铁工作人员尽收眼底。辅警立马制止,并将男子抓获。男子的结局亮了。 8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昆明地铁东风广场站的令人愤慨的偷拍事件。 正值晚高峰时段,地铁站内人流量较大,乘客们匆匆忙忙地通过安检口,准备乘坐地铁回家。在这样的环境中,男子张某某的不法行为被辅警刘梦婷及时发现并制止。 张某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平日里生活单调乏味。他在地铁站看到前方的女子时,心中突然涌起了一股冲动。 女子身穿红色长裙,裙摆微微飘动,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张某某的目光被牢牢吸引住了,他的心跳加速,脑海中浮现出一些不纯洁的念头。 张某某趁女子拿包停留的一瞬间,假装蹲在地上,用手机偷拍该女子的裙底。 张某某动作迅速,以为自己能瞒天过海。 但他这一明目张胆的举动,被眼疾手快的辅警刘梦婷及时发现并制止。 而女子并没有意识到身后有人对她的隐私进行侵犯。她只是专注于拿取过机安检的手提包,完全没有察觉到身后的异常。 她以为周围的一切都是正常的,毕竟地铁站里人来人往,她并没有特别留意身边的人。 直到辅警刘梦婷上前制止了张某某的行为,她才意识到自己成为受害者。 男子张某某被当场抓获。面对辅警的质问,他显得有些慌乱,但很快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如果张某某将偷拍内容进行传播、用于营利,或者涉及改装偷拍设备等行为,则构成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张某某偷拍女子裙底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张某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女性乘客需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如果发现被偷拍,应大声呵斥引起周围人注意,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评论列表

苗苗叉烧肉
苗苗叉烧肉 3
2025-08-07 02:03
这货智商为零吧,不知道安检口的监控最为密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