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因小事跟母亲吵架,在妻子的怂恿下,给了母亲2万块钱写了协议,与母亲断绝关系,不相往来。母亲生病卧床3年,男子没管过一天,全部由哥哥照顾。结果没想到,母亲去世后,男子把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2万。法院这样判!
7月6日,大参考报道。男子朱某有一个双胞胎哥哥,因为父亲去世的早,是母亲含辛茹苦将他们哥俩抚养长大。
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后,母亲年纪也大了,于是将自己的积蓄,平均分给了两个儿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
结果没想到,在轮到朱某家里的时候,母子俩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朱某的妻子本来就不想照顾这个“累赘”,便怂恿朱某,跟母亲断绝关系。
朱某照顾母亲也照顾够了,欣然同意,他与母亲签订了协议,双方从此断绝母子关系,不相往来。
从此以后,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朱某哥哥一人的身上,即便是母亲生病卧床3年的时间里,朱某也未曾露过面。
母亲因病去世后,朱某无意中得知,母亲还留下用地补偿、抚恤金等,于是找到哥哥,要求平分母亲的遗产。
哥哥大怒,认为朱某已经签订了协议,就不能分遗产了,亲兄弟因此发生纠纷,朱某也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割12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朱某认为,作为母亲的儿子,与哥哥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朱某母亲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等均是均应该视为母亲遗产,朱某是母亲的儿子,有权要求分遗产。
第二,朱某曾经跟母亲签订过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还有权分得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母子关系基于血缘产生,属于自然血亲关系,无法通过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是无效的。
第三,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与母亲签订了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且有第三方人在场,但是由于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故不具备法律效益。也就是说,朱某对母亲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法院另查明,在其母亲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由朱某的哥哥照顾,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朱某具备赡养能力而不赡养,在母亲生病住院期间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应该撤销继承人身份。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求。
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