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59岁大妈刘某和82岁母亲林某一起乘坐地铁时,刘某冒用母亲的老年卡进站,被工作人员发现并要求查验证件。刘某心虚欲抢回卡证,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接触。工作人员报警后,刘某补缴了50元票款,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和《诚信乘车承诺书》。
次日,母女二人就医,均被诊断为头痛、高血压,认为是地铁工作人员态度粗暴、长时间留置所致,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林某、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地铁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应支付相应车票对价。刘某冒用老年卡违反诚信原则和运输合同约定,也承认违反《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地铁工作人员查验证卡、处理逃票行为属正常履职。现场监控显示,工作人员处理过程中并无过激行为。母女二人滞留时间主要用于报警处理和民警协调,非地铁公司限制人身自由。二人就医无证据证明是工作人员处理所致。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母女二人的全部诉请。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但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诉请,维持原判。
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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