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女游客在医院看病后,向警方报案,说遭到急诊科主任的猥亵,对方还说她长

香橙国际说 2024-05-12 16:41:36

广西桂林,一女游客在医院看病后,向警方报案,说遭到急诊科主任的猥亵,对方还说她长的像自己的前女友。目前,该医生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女游客郑某说,她当时独自一人在桂林旅游,突然上吐下泻,被救护车送到当地一家医院。

在医院留观室输完液后,她感觉腹痛难忍,值班的急诊科主任程某某过来查看。她说自己躺在对方的办公室里,被要求掀开衣服,对方用听诊器听了很多次心跳,按了七八次腹部,想看她是不是阑尾炎,但最终排除。

之后她继续输液,程某某多次进出给他倒热水、冲药。还以咨询用药情况为由,加了她的微信。

她说,凌晨一点,程某某把听诊器伸进她的衣服,右手触摸了她的隐私部位。这让她有点懵。程某某说了几句话,就离开了。但她呆在留观室里十分害怕。

回到酒店后,她一度以为自己想多了。但对方一大早就给她打电话,说想去看她,“说我长得非常像他前女友,他对我有感情,昨天是他对不起我。”这让她觉得对方是故意猥亵。

医院说,程某某解释说自己操作规范,当时没想到郑某没穿内衣,碰到后手马上拿出来了。平时程某某很老实。而郑某则说,因为她衣服湿了,当天出去急,慌乱之下才没穿。

目前,警方出具立案通知书,说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立案侦查。

【@家子说法 】

1、这个案件目前应该还处于侦查阶段,距离公诉、审判还有一段距离要走。真相如何,恐怕还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而且,即便侦查完毕,还要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才能最终得出结论。

郑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举动,当然是值得鼓励的。

2、而对于这个案件,目前警方是以郑某被强制猥亵立案的。

对于猥亵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猥亵,一种是强制猥亵。

其中,一般的猥亵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强制猥亵属于犯罪。两者的区别关键就在于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总之,这些手段要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才属于强制手段。

而不管一般猥亵还是强制猥亵,首先要有猥亵的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猥亵。

在这个案件里,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解释是,当时他并不知道郑某没穿内衣。也就是属于过失行为。

而郑某以程某某事后打电话道歉,推测程某某当天是故意所为。这可能有点难度,毕竟,如果过失所为,也是可能会道歉的。所以,要想认定程某某是故意所为,恐怕还需要程某某自认才可以。

而即便程某某是故意所为,其行为究竟是一般猥亵还是强制猥亵,可能还会产生争议。毕竟,强制猥亵必须要有强制手段,程某某趁听诊之机,实施猥亵,究竟能否算得上强制,能否使郑某陷入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一旦到了法庭上,肯定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而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要想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恐怕还需要警方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

3、最后,不管真相如何,也要提醒大家,作为医生,进行诊疗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避免与异性患者单独相处。而作为患者,如果遇到不合适的对待,也要及时反映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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