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进入某小区,佩戴肩灯,自称是西安市疫情防控大队长,还说之前小区确

香橙国际说 2024-05-12 16:34:59

陕西西安,一男子进入某小区,佩戴肩灯,自称是西安市疫情防控大队长,还说之前小区确诊的阳性病例有问题,其实都是阴性的,挑动业主不满情绪,引发多名业主聚集。其实这名男子——32岁的褚某某,根本不是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而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现在他又再次被刑拘了。

在这个小区期间,褚某某还对一名女业主说,自己可以让她把正在集中隔离的母亲接回家,这名女业主就真的往隔离酒店去了。

随后,褚某某还用另一名女业主的电话给这名女业主打电话,指挥说:“你现在的看护人员、防疫人员在不在,警察不起作用,我说了算,警察大还是政府大?我代表的是政府,马上放人……”

事发后,褚某某被警方抓获,经调查,褚某某根本没有固定工作,之前就有多次盗窃的违法犯罪记录。他交待说,自己平时在一家小旅馆住,当天他混进小区,其实是想伺机作案。

而有业主说,看到褚某某以后,问他是干什么的,他就开始胡言乱语,“话大的很”。

警方通报称,褚某某现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已经被刑事拘留。

1、这褚某某是出于什么目的做出这些事的?完全搞不懂,这纯粹是损人不利己啊!不知道究竟是为了制造混乱,趁机逃跑,还是趁机作案,但客观上已经搞得人心惶惶,实在是罪大恶极。

2、在这个事件里,褚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冒充防疫工作人员,一部分是胡言乱语,制造混乱。

现在褚某某是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的。有人可能感觉奇怪,他为什么不是因为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的?冒充防疫工作人员不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这可能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招摇撞骗罪必须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这个非法利益不一定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为了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而在这个事件里,褚某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牟取这些利益,所以可能不一定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褚某某的行为虽然分为两个部分,但属于一个整体。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一般只能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量刑要比寻衅滋事罪要轻,所以应当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目的上属于没事找事、无事生非。其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具体表现有四种行为。

在这个事件里,褚某某的行为应该属于第四种,也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这个事件里,在报道中虽然没有提到褚某某的具体目的,但起码他在小区里起哄闹事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3、除了上面的行为,褚某某还交待他进入小区是为了伺机作案。不知道他说的伺机作案,是不是指盗窃。

如果是的话,由于盗窃和寻衅滋事不是同一个犯罪目的,所以他这个盗窃的目的应当另外处理。

虽然说一般的盗窃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会构成犯罪,但入户盗窃并没有金额的要求,一旦实施,就可以构成。

而《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为入户盗窃“踩点”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罪的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褚某某之前已经有多次盗窃前科,如果他这次再次为预备入户盗窃,就不应该免除处罚,应当按照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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