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鸡毛当令箭!”陕西安康,一男子因帮助邻居接送孩子,被交通局罚款3万元,理由
“拿着鸡毛当令箭!”陕西安康,一男子因帮助邻居接送孩子,被交通局罚款3万元,理由是非法运营。男子不服,将交通局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王是旬阳人,为了多赚些钱,改善家里的经济条件,就在安康找了一份工作,虽然辛苦,但好在赚钱多。
两地距离不算远,但每天来回还是有些吃力,不光开车累,过路费和油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省点钱,他周一早上开车上班,到周五才回家。
因为老家的教学质量有限,很多家长都把孩子送到了安康上学。在他居住的小区内,不少邻居也跟风,让孩子到这里上学。
常年住在一起,邻居间的了解越来越多。得知老王在安康上班,每个周五回来过周末,就想让老王帮忙接送孩子。
周五老王下班,拐到学校把需要搭顺风车的孩子接回来,周一早上上班儿的时候,顺便再把孩子送到学校。邻居们也不让老王白帮忙,也会给老王塞一点儿油费。
本想着都是邻里邻居,自己也要上班,只是让孩子们搭个顺风车,他并不愿意收邻居的钱,但邻居总觉得心里过意不去,不管他要不要,都会硬塞给他。
有时候拒绝不了,老王就会收下。但邻居给的钱,除了过路费和油费之外,他根本捞不着钱。
这天,有四个孩子要坐他的车,于是,下班之后,他就拐到学校接上四个孩子一同回家。可没想到,车子刚开到县城,就被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
经过询问调查,交通局认定老王的行为属于非法运营,对他做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本来好心帮邻居的忙,却要被罚款3万元,道理何在?内心接受不了这样的处罚,一气之下就把交通局告上了法院。
得知此事之后,邻居也纷纷赶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邻居表示:老王根本不愿意收钱,是他们觉得总是麻烦他,心里过意不去,才硬塞给他钱。
而且,老王只有在推脱不掉的时候才会无奈收下,邻居们给他的钱,连油费和过路费都不够,根本不存在盈利一说。
可交通局可不这样认为,工作人员拦下老王车子的时候,还对车上孩子进行了询问,老王是否收了钱,孩子们都承认老王收了钱。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老王只是出于邻居间的情意,给邻居们帮忙接送孩子,和邻居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他的行为是在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的正是邻里间的相互帮助,应当提倡。
而且,都是邻居硬塞给他钱,老王从未向邻居们索要过车费,不构成非法从事营运的行为。交通局对老王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交通局在对老王进行处罚时,程序不当,存在严重问题,应当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老王的诉求,撤销交通局对老王做出的处罚。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呢?
1、老王的行为,体现的正是邻里间的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老王本可以拒绝邻居的要求,但考虑到邻里间难免谁家会有困难,需要帮助。恰好自己的时间点和孩子们上下学的时间吻合,能帮邻居一把就帮一把。在邻居提出让他帮忙接送孩子时,就答应了下来。
自始至终也未主动提过要邻居们付钱,但邻居觉得总是麻烦他,过意不去,才硬塞给他一些钱。老王的行为没有没有违法,更不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当得到支持。
2、邻居和老王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邻居让老王帮忙接送孩子,老王自愿答应,而邻居们为了感谢老王的帮助,自愿给他一些钱。可邻居们给他的钱,还不够油费和过路费,老王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此,邻居和老王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
3、老王不属于非法营运。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证,没有营运权列的行为,老王只是在上下班路上帮邻居接送孩子,属于邻里间的相互帮助,并不属于非法营运。交通局不应当以非法营运对其进行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交通局对老王作出的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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