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刑警由无期改四年”,这也许是我终审稿件最纠结的一次
文丨朱顺忠
内蒙古刑志强“故意杀人案”由无期改四年,是继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冤案之后,我参与做成的又一起“冤案平反”的大事。不过这里的“平反”我加了引号,因为这个结果不是无罪,而是审判机关主动技术性退缩后的“最不坏的判决”。所以准确的说“邢志强无期改判四年”的案子,是我和团队深度参与做成的一件大事,但是距离无罪判决还有四年的距离。当今天下午(3月19号)部分律师和媒体同行举杯庆功时,我选择了沉默,躲在背后抽一支闷烟——尽管我不会抽烟。
打开电脑审稿系统,再次点开对话框,随后点击了“终审通过”的按钮。五分钟后,程序编辑赵雅琪到我身后悄声说:“朱总,威哥写的这个警察被冤枉的案子,有最高检的参与,您确定要发吗?”需要说明的是,单位里有明确规定,涉及公检法,尤其是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的稿件必须慎之又慎,程序编辑发稿前必须再找总编辑确认。我盯着赵雅琪说了一个字:发。稿件发出,举国轰动。陈威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那几天他给我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头儿,某某媒体要当事人联系方式,给不给?咱们要不要继续引领第二落点的独家?”我回答陈威:任何新闻媒体所要当事人家属电话,都通通给,如果有熟悉的媒体同仁,主动给。很多人对我的做法不理解,为什么不一直引领这个报道的第二第三落点?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让记者也更有成就感?我的答案是:在冤案平反的路上,在调查报道行业里,举国的调查记者是一家人,切不可贪功。看到媒体报道这个案子的改判结果后,陈威今天(其实是昨天)给我回了一句话,让我鼻子酸酸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陈威的话是一种解嘲的自我安慰,因为他知道,我也知道,全国的媒体界的调查记者都知道:还有更多更多更多的案子,那么多记者、律师、新闻理论学者、法学界、法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大家做了数不尽的工作,努力了一年又一年,而结果呢?
很多很多案件的结果是:无疾而终。甚至不少案件的最终结果,居然和公平正义的方向背道而驰。有的甚至是黑白颠倒,良莠不分。
案件回顾:1995年6月6日18时许,时为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某塔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打靶。期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掉转车头狂奔,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某塔某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的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窜。《关于刑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决定书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孟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就医后死亡,虽然孟永清逃离后没有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邢志强无期徒刑。邢志强提起上诉。
判决书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连续两天开庭重新审理此案。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开庭关键证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均出庭。庭审主要争议的焦点围绕着邢志强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还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孟永清的死亡与枪伤、延误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展开。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案件亲历人之一王某某,曾在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做过17份笔录,笔录中,对于关键情节“有没有开枪、何时何地何种情形下开枪、开了几枪”证言内容多次不同,多次使用“我感觉、我推测”之类的表述。王某某作为现场重要证人之一,其证言对于是否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尤为关键。此次庭审,王某某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庭作证,随着证人王某某的出庭:针对之前口供“邢志强从我右侧用枪瞄孟永清,我感觉邢志强开枪了。”回答说:“办案人员把我带到看守所、留置点,整天叫我过去呀,搞得我啥也做不了…”(对于开枪)“没看见,也没听见。”“以我这次在法庭上说的为准”。公诉人表示,虽然王某某的证言带有主观推测性,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是依据王某某的证言,而是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此次庭审内蒙古察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书,其中提到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辩护人委托著名法医专家胡志强就孟永清死亡原因,发表观点认为,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的李姓专家辅助人认为枪击是造成被害人孟永清死亡的原因,无需考虑延误就诊和治疗、自行取弹头导致感染等因素。2024年11月27日晚,审判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2025年3月19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