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民警加辅警,带驾驶人抽血,判决合法

风露青蝉 6天前 阅读数 29 #职场

这是一份2025年5月7号公布的判决书,在2025年4月7号进行的判决。讲述的是由一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把驾驶人带到医院抽血的过程。

2024年8月7号晚上10点49分,原告鲍某驾驶陕A小型新能源汽车,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城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

9月12日,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鲍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意思就是不予起诉。

但是原告不服交警队作出的处罚,就起诉。当中提出了很多,但这里就血液抽取事项进行讲述。

在一审中,原告代律师提出:一名民警带两名辅警到医院抽血取样,程序违法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修改)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因此,本案由一名民警带两名辅警送原告到医院抽血取样,程序并无不当。

事后当事人鲍某不服,向天水中院上诉,表示:《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均对此有规定,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首先,属于行政部门规章,上位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适用此规定。

同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且该条规定的是强调带车辆驾驶人至医院抽血的过程,并非规范检验血液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到达医院后的抽血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意思就是带到医院去的路上不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到了医院抽血的过程,属于强制措施。

二审中院认定: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名民警带两名辅警到医院抽血取样,程序违法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因此,本案由一名民警带两名辅警送上诉人到医院抽血取样,程序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本案一名民警带两名辅警,将当事人带去医院抽血,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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