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岗、原岗打卡=旷工?法院判了:经营自主权≠任意调岗权!
“我每天按时打卡、照常工作,凭什么说我旷工?”福建某公司后勤部办公室里,王某攥着考勤记录的手微微发抖。他的工位上还贴着“优秀员工”奖状,此刻却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竟是“连续旷工三天”。更讽刺的是,这三天里他从未缺勤,只是拒绝接受公司单方面将他从后勤专员降为助理的安排,坚持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这场纠纷始于2023年8月,某公司突然以王某“被客户投诉”“不服从管理”为由下发《处罚通告》,将其降职1级并调至后勤助理岗。王某当即书面反对,认为公司既未说明具体违规事实,也未协商薪酬待遇。在双方僵持期间,王某每天准时到原岗位打卡,却在一周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公司认定其“未到新岗报到”构成旷工。
1.调岗依据是否合法?
公司声称王某因“被客户投诉”“不服从领导”被处罚,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处罚通告》缺乏事实依据。
2.调岗程序是否合规?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仅凭一纸通知强制调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
3.原地打卡是否构成旷工?
王某在原岗位持续提供劳动,公司却以“未到新岗”为由认定旷工,法院认为此举混淆了“岗位争议”与“劳动事实”。
福鼎市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认定公司单方调岗缺乏合法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XX万元;
明确王某在原岗位打卡属正当履职,不构成旷工。
法官直指企业三大法律误区:
1.“经营自主权≠任意调岗权”:企业虽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岗,但必须证明调整的必要性(如部门裁撤)与合理性(如薪资、职级基本持平);
2.“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即便调岗合理,若未履行协商程序、未提供书面依据,员工仍可依法拒绝;
3.“不服从≠旷工”:员工在原岗打卡可视作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机械认定为“旷工”。
1.调岗必须“双合法”
①实体合法:调岗需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不降低待遇、不具侮辱性(如从经理变保洁)。
②程序合法:必须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若合同有“模糊调岗条款”(如“服从公司安排”),仍需合理性证明。
2.旷工认定不能“一刀切”
员工拒绝违法调岗后,只要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即使未到新岗,也不构成旷工。
3.举证责任在公司
若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需证明调岗合法、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
1.给劳动者的“反调岗指南”:
留存原始合同:特别是岗位、薪酬等关键条款;
异议书面化:收到调岗通知后3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到岗+取证”双保险:在原岗位工作的同时,录制工作视频、保存工作成果。
2.给企业的“合规调岗建议”:
建立“三级评估”机制:业务必要性评估→岗位匹配度评估→协商程序记录;
善用“过渡期”设计:设置1-3个月试岗期,避免直接认定旷工;
警惕“报复性调岗”:因处罚导致的调岗,必须提供完整证据链。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44条:企业需对调岗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院劳动争议解答》第5条:明确“侮辱性调岗”“报复性降薪”的认定标准。
本文参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注: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及赔偿金额已做脱敏处理,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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