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满释放的王某飚向媒体披露了一段跨度十余年的坎坷遭遇,其曾任职的深圳世某达实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卷入一场疑似有公职人员牵线、社会人员参与的异常借贷纠纷,后续遭过激催收致企业倒闭、家庭受困,王某飚本人亦因此被判处刑罚。事件中涉及的借贷合规性、催收方式及司法流程等问题,引发各界讨论。
企业发展遇资金瓶颈经警官介绍达成高息借贷
1997年深圳世某达公司成立。2006年,王某飚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公司经营规模稳步发展,高峰期员工约500人,年产值达数千万元,并成为多家知名企业的供应商。
因客户采用“月结30天+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模式,公司回款周期长达11个月,资金链长期紧张,股东抵押房产、向亲友借款仍难以填补缺口。据王某飚所述,长期对接公司消防工作的深圳牛某湖派出所叶姓警官,在得知世某达资金困境后,表示可协助解决。
得知公司资金困境后,长期对接公司消防工作的深圳牛某湖派出所叶姓警官表示可协助解决。次日,自称叶姓警官朋友的退休警官曾某强到访,提出以其联系的深圳市某博通担保有限公司名义提供150万元贷款,月利率8%。曾某强同时提出,月息中包含一部分额外费用。王某飚及股东虽认为该利率过高,但为缓解资金压力最终同意。借贷合同签订后,公司账户仅收到138万元,曾某强解释系“扣除首月利息”。王某飚此后发现,该担保公司并无固定经营场所,此次贷款事宜实际由叶姓警官、曾某强及另一名相关人员共同操作。
后续催收逐步升级。卢某魁等社会人员到公司,采取言语威胁、干扰经营等手段,导致企业最终全面停产。2012年春节前夕,曾某强上门索要利息。因公司资金紧张,曾某强提出由其代付利息,节后由王某飚个人归还,王某飚按要求写下22.5万元利息借据。节后还款后,王某飚索要借据时,曾某强以“丢失”为由未归还,该借据后被用作索债依据。
2013年春节后,事态进一步升级。自称接手债务的卢某魁对王某飚实施系列催收:其在医院找到就诊的王某飚,发生冲突后将其带至公司向财务人员施压,逼迫其写下还款材料,并扬言将采取不当手段持续纠缠;随后擅自进入王某飚家中,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惊吓与困扰,妻子与岳母被迫带孩子返回江西老家;后又擅自进入公司车间,取走两台高价速控冲床的操作电脑板,造成设备停运、订单无法交付。
此后,卢某魁一方开走王某飚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并留下要求限期还款、否则处置车辆的字条;每日到公司滋扰员工、干扰水电,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公司全面停产20余天。在此期间,王某飚及员工曾多次报警,警方接警后曾到场了解情况。
冲突爆发引发司法争议企业负责人蒙冤入狱
2013年4月25日,世某达公司新股东岑某哲(此前以5000万元收购公司85%股权并承接全部债权债务)指示行政副总与卢某魁一方协商,提议对方派3名代表沟通,随后卢某魁一方人员进入公司,与员工发生冲突。冲突后,牛某湖派出所带走8名公司员工了解情况,直至次日晚才释放。有员工表示,警方询问主要围绕冲突过程,王某飚一方则认为其关于此前催收情况的说明未在记录中得到充分体现。
据王某飚所述,该派出所治安警长曾告知其对方情况较为特殊,并要求公司赔偿对方汽车维修费约16万元,而起诉书中载明金额为5万元。此后,公司董事会决定搬迁,并尝试通过媒体反映情况(公安部法制网曾刊发相关信息)。王某飚按安排返回江西,期间应岑某哲律师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据称为“诉讼相关事宜”,其后得知自己已被网上通缉。
2017年案件开庭,王某飚称其在庭审中陈述受限,法官表示审理主要针对冲突事件,此前情况可另行反映。最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前因其他事项所获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中部分依据,如“王某飚姐姐为公司法人,其具有作案动机”及“王某飚雇佣的安保人员阿兵、阿勇未被明确告知避冲突方式”等,在案件中存在不同意见。
王某飚主张案涉借贷存在问题,其本人不构成犯罪。他称已累计还款138万元(有记录佐证),此前还款延误系公司引进新股东导致流程衔接问题;其仍持有公司15%股权,并表示公司具备还款能力,认为对方核心诉求在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某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刑终12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据已公开信息,卢某魁一方相关人员及曾某强等人情况未在本次判决中涉及;安保人员阿兵、阿勇(化名)被注明“另案处理”,公示信息显示二人为“在逃”状态。
刑满释放坚持维权呼吁彻查还原真相
2022年12月,王某飚刑满释放。历经多年案件,其个人生活与事业受到较大影响:与妻子离异,母亲患病需照料,女儿早年经历也需心理关注;他曾经营的世某达公司因长期无法正常运营、客户流失等原因停止经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
王某飚对其所涉案件持不同意见,主张案涉借贷存在争议,并对催收过程提出异议。他称已累计还款138万元(判决书中有相关记录),此前还款延误与公司股权变更期间流程衔接有关;其表示仍持有公司部分股权,并认为公司具备相应条件。出狱后,王某飚继续通过法定渠道反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其案件。目前,涉及案件的部分财物处置问题及公司停止经营后的相关事宜尚未解决。他相信法律,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其反映的事项仍在按程序处理中。
该事件涉及借贷关系认定、催收行为性质及案件审理程序等法律问题,有待相关部门依法进一步核查,以保障当事人依法维权,促进营商环境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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