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资买大学名额,失败后还反赔2万?!

中科法律服务 1年前 (2024-04-18) 阅读数 0 #推荐

教育焦虑下,违法求学路——法律红线与家庭教育反思

当家长们为了孩子的教育前途不惜一切代价时,他们是否意识到,某些所谓的‘捷径’可能并不会带来预期的结果,反而可能带来损失?生活中托关系办事儿的约定,在法律上究竟能否受到保护呢?

一、案例介绍

2022年6月底,原告章某为了使女儿能被心仪的大学录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王某。王某声称自己拥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可以确保学生进入名校。

章某基于王某的承诺,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如果能帮助其女儿成功被某大学录取,章某将支付“委托服务费”16万元,并规定若未能录取则扣除2万元特殊费用后退款。章某先支付了11万元,随后又因王某的各种借口追加支付了10万元。

然而,王某并未兑现承诺,反而提出更高的服务费要求,最终仍未实现承诺。章某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后,选择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21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然而,王某通过找关系、支付关系费等不正当手段试图操作高考录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教育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须返还章某已支付的“委托服务费”19万元。

同时,鉴于章某明知王某使用的是不正当手段,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定章某承担2万元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分析

该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具体规定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在本案中,由于涉及的委托事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此类基于不正当目的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始无效。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章某和王某均存在过错,故依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反思

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进行任何交易或合作时都应有明确的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中家长采用非法手段疏通关系的行为并不可取。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培养孩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精神品质,不应为了短期目标而牺牲长远的品德教育。

同时,无论家长还是学生都应尊重并维护教育公平,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不是寻求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当方式。

所以说,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焦虑可以理解,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教育的真正价值在于培养有能力、有责任感的下一代,而不是单纯的名校标签。希望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为孩子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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