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人相撞案视频公开,网络热度不降反升,为何舆情愈演愈烈?

东南大哥 1天前 阅读数 92 #社会

一段监控视频,两版“事实”陈述,七万元赔偿争议——青岛行人相撞案,为何越澄清越“失控”?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发争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回应,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案发情节。

本以为随着视频的公布,此舆情会进入结束期。没想到的是,该视频在网络上再次发酵,为研究舆情成因增加了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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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曝光引发二次舆情

此事件最早缘起于一则普法案例:青岛一老人因突然转身与后方行人相撞,法院调解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而后方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赔偿老人七万元。

该案例被广泛传播后,引发公众质疑,甚至令很多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不解。一是法律未明确行人安全距离标准,引发公众对司法裁量边界的讨论;二是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异常行为”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后方行人难以预见突发转身,次责比例或偏高。调解结果有“息事宁人”之嫌,显失法理公平。

5月10日,央视《法治在线》联系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法院回应,关于“安全距离”,表述存在使用不恰当的问题。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并详细介绍案发情节:该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19日,原告为女性,碰撞事故发生时59岁,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发时29岁。事发当时,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被告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以及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随着监控视频的公布,新的舆情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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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很相似,结果大不同

很多舆情,是因为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导致的。一般情况下,随着更多事实的公布或情况通报的发布,舆情就会迅速消失。当然,也有例外。

舆情秉持属地管理原则,哪里出事哪里发布通报。如果事关重大,本地发布信息不足以服众时,往往会提级发布。若提级发布还缺乏力度,则需要由媒体介入。媒体的层级越高,权威性就越强,越有利于信息扩散。

比如这次,就是以央视《法治在线》采访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的形式进行了发布。

可为什么如此高层级的媒体报道出了真实情况,公众依然不买账呢?

一方面有人质疑此监控视频和前面提到的普法案例到底是不是一个案子;另一方面,如果视频是真实的,其所反映出的现实情况,与调解结果差距太大。

视频中,年长女性在路上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没有移动,而后面的年轻女性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将其撞倒。这是不是有点像机动车行驶,前车刹停准备掉头,后车不管不顾直接撞上去,你说这是谁的责任呢?但以上案例,调解了半天,撞人者倒是次责,这就让人看不懂了。

类似的事情曾在重庆发生过。据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官网显示,2023年3月4日14时许,李某与妻子在南岸区弹子石轮渡码头附近的滨江步道行走时,被倒退取景拍摄的游客杨某撞倒,导致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属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杨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两起事件都是由行人走路时相撞引发,都是由于被告的不小心,导致原告受伤。可为什么结果却大相径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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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低级错误”引发的蝴蝶效应

我注意到,由“两行人相撞案”引发的舆情,其信源主要来自两个:一个是青岛广播电视台《法治青岛》栏目,一个是青岛中院的微信公众号。

两者内容相差不大,前者还采访到李沧区法院的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他也因此深陷舆论漩涡。

《法治青岛》栏目首播于2024年6月4日,由青岛政法委和市广播电视台联合打造,旨在发挥电视媒体融合传播优势,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法治践行法治的浓厚氛围。《法治青岛》为周播栏目,设置多个特色板块,宣传法治青岛、平安青岛建设成果,展示典型普法案例,讲述先进人物故事。

按照网友提供的截图,在青岛中院的微信公众号上查到2024年11月11日的推文,发现该文章已经不见了。

此事件更早的信源,是来自“青岛李沧法院”的新媒体账号。该账号于2024年10月31日17:00发布了一篇名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丨李沧法院:走路时二人相撞,责任如何承担?》的文章。

经与青岛中院文章对比发现,除了当事人由甲乙替换为王某刘某外,其他地方并无关键改动。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区级法院把相关文字报到上级法院,上级在做调整后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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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反效果是如何产生的?

就一段路人相撞的视频,引发了一前一后两起重大舆情:第一阶段是质疑被告判得重,第二阶段是质疑被告判得轻。其背后,各有原因。

以往,我说舆情的诱因,往往是四个因素,即信息不对等,表达不充分,传播不及时,触达不精准。但这个案例中,会发现哪个也不沾边。那就再加一条,叫表述不准确。

新闻也好,普法也罢,能进行艺术加工吗?当然不行。我们上小学都学过看图说话,如果按照该视频,让一个五年级小学生来写事情经过,相信他也写不出这样曲解事实的文字。

如果不是写作水平不如小学生,那又是什么?故意造假,增加案例的矛盾冲突?把本来是两名女性当事人以漫画的形式改成男性,让诸多媒体躺枪?机关单位要求最基本的写作素养就是还原事实。如果这个都做不到,还有什么资格搞宣传呢?

这么明显的有违常理的内容,但凡李沧区法院、青岛中院、青岛广播电视台有人多问一句,也不至于造成今天的结果。

如果说第一阶段舆情是写作水平问题,那么第二阶段舆情就是调解能力问题。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能从既有案例中做出对比。

纵观此事件,之所以多次成为热点,恰恰反映出公众面对此类司空见惯的小事时的不知所措:如果这样的事摊到我头上,该怎么办?在法律事件的公共传播中,法院该如何与社会情绪“对上话”,维护法律权威和自身公信力?处理不好,会成为社会焦虑的放大器;处理得好,将是公众情绪的安慰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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