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详解!入职离职、产假病假、待岗培训咋算?
劳动者与企业在经济补偿金争议中,常因 “月工资基数” 认定产生矛盾:
法律定义模糊点:绩效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是否属于 “应得工资”?
计算周期争议:入职 / 离职当月工资如何计入?产假、病假等非正常月份是否剔除?
地区差异困惑:为何上海将加班费排除在外,广东却可能计入?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逐项解析争议焦点。
1. 法律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若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则按3倍封顶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2. 法定计算方法
正常情况: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总和除以12。
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剔除入职、离职不满月的月份(如上海[2017]沪01民特769号案)。
非正常工作月份:若存在产假、病假、待岗等情形,需结合原因判断是否剔除对应月份。
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基数计算表
情形
计算规则
地区差异/案例参考
入职当月
未满月(非1日入职)通常剔除,仅计算满勤月份。
上海(2017)沪01民特769号案:入职首月工资不纳入基数。
离职当月
1.常规规则:不计入;2.例外:若最后一日离职且完成工作,可能计入(如广东)。
广东(2019)粤01民终21632号案:最后一日离职计入;山东(2021)鲁02民终3048号案:离职当月不计入。
产假工资
计入基数,但需区分工资结构(如仅发基本工资按实际金额计算)。
上海:按正常出勤工资计算;浙江(2020)浙民申1909号案:产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入。
病假工资
1.工资偏低:部分地区允许剔除(如江苏);2.固定补贴保留:岗位津贴等计入。
江苏(2020)苏民申1909号案:剔除长期病假月份;最高法(2023)民申2918号案:反对强制剔除。
工伤期间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计入;后续伤残津贴需结合地方规定。
浙江:伤残津贴计入基数;广东(2018)粤民终4627号案:停工留薪期工资全额计算。
待岗期间
1.企业原因待岗:工资计入基数;2.个人原因待岗:可申请剔除。
上海(2018)沪02民终1836号案:合法待岗工资计入;重庆(2023)渝01民终1895号案:违法待岗按正常工资计算。
特殊期间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资偏低,可申请剔除非正常月份。
重庆(2023)渝01民终1895号案:疫情期间工资偏低月份被剔除。
1. 入职与离职当月
入职当月:若未满月(非1日入职),通常剔除该月工资,仅计算满勤月份(如上海[2017]沪01民特769号案)。
离职当月:
常规规则:离职当月不计入基数([2021]鲁02民终3048号案)。
例外情形:若离职日为当月最后一天且完成全部工作,部分地区(如广东)允许计入([2019]粤01民终21632号案)。
2. 产假、病假与医疗期
产假工资:计入基数,但需区分工资结构。例如,上海规定若仅发基本工资,则按实际金额计算;若含绩效则综合评估。
病假工资:
若工资低于正常水平,江苏等地允许剔除该月份([2020]苏民申1909号案)。
若病假期间发放固定补贴(如岗位津贴),则保留该部分。
3. 工伤期间
停工留薪期工资:视为正常工资,必须计入基数。
后续伤残津贴:部分省份(如浙江)要求计入,但需结合地方规定。
4. 待岗与培训期
企业原因待岗(如停工停产):工资计入基数([2018]沪02民终1836号案)。
个人原因待岗(如拒绝调岗):可申请剔除对应月份。
5. 特殊情形(疫情期间等)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资偏低,部分地区(如重庆)允许剔除非正常月份([2023]渝01民终1895号案)。
纳入基数的工资构成
项目
是否纳入基数
地区差异/案例参考
绩效工资
1.固定绩效:纳入;2.未达标绩效:未实际发放则剔除。
上海(2023)沪0117民初2860号案:未发放绩效剔除;广州某房产公司案:固定绩效计入。
加班费
1.常规规则:多数地区剔除(如上海、四川);2.例外:若企业拆分工资,固定加班费视为正常工资。
上海高院(2013年问答):加班费剔除;厦门(2022)闽02民终56号案:固定加班费计入。
年终奖
1.固定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计入;2.浮动年终奖:未发放则剔除。
廊坊(2024)冀10民终7827号案:固定年终奖计入;北京某科技公司案:浮动奖金未发放剔除。
交通/餐补
1.固定发放:纳入(如交通补贴);2.凭发票报销:不计入(如差旅费)。
广东(2019)粤01民终21632号案:固定餐补计入;上海某外企案:发票报销餐补不计入。
高温/住房补贴
属于劳动报酬,计入基数。
广东(2019)粤01民终21632号案:高温津贴计入;浙江某制造公司案:住房补贴全额计算。
社保补贴/节日福利
视为非劳动报酬,通常不计入。
上海某国企案:节日购物卡不计入;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案:社保补贴不计入。
1. 绩效工资
若已实际发放且与劳动相关,必须计入基数。
争议点:未达考核目标的绩效是否剔除?上海某案例中,法院以“未实际发放”为由支持剔除([2023]沪0117民初2860号)。
2. 加班费
北京、深圳:明确计入基数(如深圳中院指导意见)。
上海、四川:仅计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排除加班费(上海高院2013年问答)。
3. 年终奖
固定年终奖:若已发放且属于固定收入,计入基数([2024]冀10民终7827号案)。
浮动年终奖:若与企业效益挂钩且未发放,法院通常剔除。
4. 企业福利与补贴
交通补贴、餐补:若以发票报销形式发放,不计入;若固定发放则纳入。
高温津贴、住房补贴:属于劳动报酬,计入基数(广东[2019]粤01民终21632号案)。
社保补贴、节日福利:通常视为非劳动报酬,不计入。
1. 企业合规要点
工资结构设计:避免将固定工资拆分为“福利”或“非按月奖金”,防止法院重新认定(如厦门某案例)。
离职时间安排:若非必要,避免月末最后一天解除合同,以防当月被计入基数。
证据留存:对非正常工作月份(如待岗)保留书面说明,明确责任归属。
2. 劳动者维权关键
工资条与考勤记录:留存完整证据,证明非正常月份系企业原因导致。
阿宇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博弈,立场不同,角度也不同。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并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满勤月工资收入,若将该月份工资收入计算在内,将拉低平均工资,对劳动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应当剔除该月的工资再计算平均工资才合理。
总得来说,月工资基数的计算,是否要剔除不正常的月份,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从普遍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都是剔除入职和离职不满月的月份来计算的。不止从入职离职的“头尾月份”,还有病假产假的特殊期间,再到绩效、年终奖的构成争议,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最终金额。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咱们唯有透彻理解规则,善用规则,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月工资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含年终奖、交通补贴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工资范围,排除社保、福利等非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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