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解析耗资 10 亿豪宅强拆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李肖峰律师 2天前 阅读数 11 #推荐

近日,网传 “耗资 10 个亿的潮汕豪宅‘英之园’将被强制拆除” 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 月 9 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称该建筑系村民陈某彪非法占用集体工业土地违建住房十余座,占地面积 54.561 亩。违章建筑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都已建成再拆除是否造成资源浪费?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应网友后台提问我将就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问题1:李律师,首先请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如何认定 “英之园” 这类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呢?

李肖峰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在规划区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像 “英之园”,公告显示其主人陈某彪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社区集体土地建设。从土地使用性质来看,占用的是集体工业用地却用于建设住房,这显然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从建设审批角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完全符合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就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当然在违章认定上必须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问题2:那在执法程序方面,对于认定违章建筑并实施强拆,应该遵循怎样的法定程序呢?

李肖峰律师:执法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首先,相关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先行立案,像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对 “英之园” 进行立案调查只是符合程序的第一步。立案后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要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结束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就 “英之园” 事件来说,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对陈某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但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政府才发布公告,准备依法强制拆除,流程基本符合法定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限和诉讼期,超期神仙也救不了你,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问题3:在这个事件中,行政执法比例原则是如何体现的呢?这一原则对这类执法行为又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李肖峰律师: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能够实现法律目的,在 “英之园” 事件中,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能够维护土地规划的严肃性和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目的,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在诸多方案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案。从目前情况看,如果经过评估,如果拆除是解决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那么选择拆除才是符合必要性原则的。

但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更小的方式,比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补缴费用等方式进行整改,使其合法化,那就需要重新考量。均衡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够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

问题4:对于这类涉及巨额投资的违建强拆事件,社会公众十分关注,您认为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呢?

李肖峰律师:这一事件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多方面启示。对普通民众而言,在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前,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便投入巨大资金,也可能面临违建被拆除的风险。对政府部门来说,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贯彻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对社会整体而言,这一事件也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建设和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 。违建者作为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如果存在行政机关监管失职等情况,导致违建未能及时被制止,造成资源浪费扩大,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民事层面,违建者与建筑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如果因违建的违法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产生损失,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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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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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峰,十余年媒体、法律行业从业经历,足迹遍布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