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到不了站的公交车,回顾06年重庆石门大桥公交车特大坠桥事故

逗逗娱 3天前 阅读数 21 #历史

2006年10月1日,正值国庆长假首日,重庆市民沉浸在节日的欢乐氛围中,尽管天空阴沉且飘着细雨,但并未影响人们的心情。连接江北区和沙坪坝区的嘉陵江石门大桥上,车辆络绎不绝,交通繁忙。然而,就在这个全国欢庆的时刻,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即将在这座桥上发生。

下午1点32分,一辆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营的711路公交车(车牌号渝B41067)正行驶在嘉陵江石门大桥上。这辆车从江北区阳光城出发,前往沙坪坝区的三角碑,全程8.5公里。驾驶员吕富华正专注地开车,车上载着49名乘客。这些人有的是去探亲访友,有的是全家出游。虽然车上人不少,但气氛很轻松,因为这一天没有人是去上班的。

吕富华,31岁,当时身体不适,因感冒刚接受完输液治疗。在出发前,他服用了大量含嗜睡成分的感冒药(抗组胺药物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引发困倦)。因此,他的状态极差,频繁打哈欠并不断揉眼睛。

13点13分,渝B41067号711路公交车开到了江北松树桥立交桥附近,司机吕富华突然觉得身体不太舒服。他马上联系了平时和他轮班开这辆车的同事吕嘉,想让他过来接替自己把剩下的路开完。不过吕嘉那天正好休息,在家喝了酒,人还晕乎乎的,根本没法开车,否则就是酒驾了。吕富华看这情况,也就没再找别人帮忙,只能硬撑着继续往前开。

下午1点33分,一辆车牌号为渝B41067的711路公交车从北向南开过嘉陵江石门大桥主桥,准备右转进入南引桥时突然失控。车子的后轮向左打滑,整个车身开始向右偏移。眼看车头右前角就要撞上人行道的路沿石,司机吕富华赶紧向左猛打方向盘,同时踩下油门想稳住车子。可惜油门踩得太猛,车速一下子提了上来,车子反而更难控制了。

一辆失控的711路公交车以每小时52公里的速度冲过桥面中央的黄色实线,穿过对向两条车道,斜向行驶了24米,随后冲上引桥左侧0.37米高的人行道。车辆撞毁护栏后,从引桥桥面坠落,直直砸向下方19.3米处的地面人行道花台,最终车身向左侧倾斜,卡在花台中。公交车损毁严重,仿佛被巨力碾压,整体高度明显降低。

这次事故导致驾驶员吕富华和其他21人当场死亡,另有28人受伤,其中18人伤势危急。抢救期间,又有8人因伤重不治身亡,最终死亡人数升至30人。其余20名伤者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医院、江北区中医院以及解放军第958医院的全力救治下,陆续脱离生命危险。

事故当天,司机吕富华因感冒在前一晚前往医院急诊并接受了输液治疗。出发前,他服用了抗组胺药物,这一情况在其尸检中得到了确认。由于药物影响,他在开车时状态不佳,处于疲劳驾驶且注意力涣散的状态。

调查显示,这起事件发生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侧引桥处。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布局,中间用黄色实线分隔,同方向车道则以白色虚线划分出快慢车道,限速标志清晰可见,规定时速为40公里。涉事车辆所在的车道总宽度为8.9米,对向车道宽8.8米。道路两侧各有2.96米宽、高出路面0.37米的人行道,人行道外沿装有1.2米高的栅栏式护栏。事发时,车辆正在引桥下坡右转的快车道上行驶,该弯道半径为150米,纵向坡度为2.5%。所有道路设施均符合安全标准。

当时正下着雨,天色阴沉,地面因为雨水变得很滑,这直接导致车轮抓地力下降。

调查显示,渝B41067号711路公交车隶属于公运利民公司,该公司是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旗下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采用单车承包模式,所有车辆均以公司名义购买,购车费用及客运指标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渝B41067号711路公交车的承包人为吕建国)。公司与车主签订经济责任合同,采取"定额上缴、超额归己、不足自补"的管理方式。车主需一次性向公司缴纳"车辆安全及财产保证金",并在运营期间按月支付固定的"经营指标费"。

调查发现,公运利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需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公司未有效开展路检路查,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采取“以包代管”方式,导致对驾驶员的管理完全失控。公司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承包方及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此外,对于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的驾驶员,公司既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也未依法解聘或处理相关人员,同时未督促驾驶员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711路公交车司机吕富华在雨天湿滑路面行驶时未能控制车速。事发时,他驾驶渝B41067号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该路段限速40公里,但他未减速,导致车辆后轮向左打滑。此外,吕富华当时身体状况不佳,因感冒正在输液并服药,影响了体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这种状态下,他未能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车辆越过黄色实线和对向车道,最终冲上左侧人行道,撞毁护栏后坠入引桥下方。

渝B41067号711路公交车的司机吕富华,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具体来说,他触犯了法律中关于禁止在饮酒、服用特定药物或处于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的规定,同时也未遵守限速要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未适当减速。然而,由于吕富华在事故中不幸身亡,因此不再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调查组分析指出,引发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还有几个关键因素:

利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对运营车辆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未能有效监管承包人和驾驶员,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罚。这种管理方式导致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为事故埋下隐患。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能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对公运利民公司的监管存在明显疏漏。特别是对利民公司相关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纠正。

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监督本公司安全部门及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导致监管不到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该局未能有效监管相关运输企业,导致这些企业出现管理混乱和“以包代管”等问题。

由于渝B41067号711路公交车发生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该车的承包方代表吕建国及其代理人吕富华的搭档司机吕嘉,以及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主管杨宗义、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张焘、董事长张雷均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判决:吕嘉和张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七年,杨宗义被判六年,张雷则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

重庆市运输管理局副局长何宗海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处理。

重庆市运输管理局城客处处长顾斌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政纪大过和党内警告的处罚。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汤传明,因违规行为受到严厉处理,被撤销行政职务并解除党内职务。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军因违纪受到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统筹处处长赖忠永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罚。

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曾祥普,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了行政级别降低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罚。这一决定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确保了纪律的严格执行和组织的纯洁性。

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宗倩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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