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开始全国分11类工资地区,1965年军队也按照地区类别发工资

一风历史 2个月前 (02-11) 阅读数 8 #历史

从1965年开始军队取消军衔制后,全军军官(干部)开始套改地方的行政级别,按照行政级别领取工资。我们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提拔的排级干部,全部都是行政23级,工资是54.5元。

记得我们一起参军入伍的发小后来聚会时,说起当年自己刚刚提干时的工资,基本都不一样:都是行政23级,有的工资只有52元,有的工资56元,还有的工资60元。

为什么同样是行政23级干部,领到的工资有差别呢?原因是地区类别不同造成的。

1956年前,无论是军队干部,还是地方干部,都是实行供给制。从1956年开始,国家开始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从原来的供给制过渡到工资制。至此,军队干部按照军队级别领取工资,地方干部按照行政级别领取工资。

行政级别工资制虽然是“一刀切”,全国统一标准。但在具体发放时,是依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物价水平、生活状况和群众收入等等实际情况,将全国分为十一个类别的“工资区”。目的是工资适当照顾艰苦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物价稍高地区。

十一类工资区,从一类地区到十一类地区,地区类别越高,同级别工资发放标准越高。以一类地区为工资发放基准,每高出一类,工资发放标准增加3%左右。同时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出不同的类别。比如福建省,福州属于七类地区,厦门属于八类地区,福安属于六类地区,行政23级领取的工资分别是54.5元、56元和52.5元。同样都是在部队当排长,收入却有一定差距。

当年浙江属于二类地区,安徽属于三类地区,北京属于六类地区,上海属于八类地区,广东属于十类地区、青海、新疆、西藏最高,属于十一类地区。在十一类地区当兵的排级干部,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达到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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