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 | 杨万勇律师:行政处罚罚款是否追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因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行政处罚,受处罚一方以行政罚款作为其损失向合同相对一方赔偿?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律师根据审查要点以及裁定思路,对行政处罚罚款是否追偿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处罚罚款是否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造成的罚款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偿,特别是当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时。
然而,对于行政处罚本身的罚款,例如行政罚款,通常不具备民事追偿的性质。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其罚款是针对违法行为本身的一种惩罚,而不是可以通过追偿转移给他人的负担。
总结来说,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可以追偿,但如果你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直接损害,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包括可能的损害赔偿。
二、是否构成民事违约的条件分析
合同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违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民事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违约。
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存在民事违约行为,而民事违约行为的认定,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并不以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评价标准。
2.当事人缴纳的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
从行政处罚的产生原因来看,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因自身行为和过错构成了具体的违法情形,与合同相对方并无直接关联。
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责任的追究,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以及督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具有专属性和终局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转移和追偿。
3.例外情形:行政处罚与合同一方的行为存在关联时,相对方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按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很多时候并不影响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这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显著区别之一。
无论是基于违约责任条款还是行使追偿权,法院应当在民事诉讼中依法支持其要求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这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会产生动摇,同时也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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