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手表案件的降税问题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周前 (03-21) 阅读数 0 #推荐

走私手表案件的降税问题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去年笔者先后办理了三起手表走私案件,涉及到广东地区三个不同城市的专项行动案件,在所办理的案件中均涉及到税款扣减的问题,但切入点有所不同。如对于某起手表单价相对较低但货物量庞大的案件,主要考虑基于当事人与水客对保价格的合理性问题,从数量以及价值上降低数额,从而达到降税的效果;再如某起手表单价极高而数量较少的案件,则需针对各个手表成交价格进行辩护,通过降低计税价格从而减少涉案税款。

虽然三起案例都属于手表类走私案件,但基于当事人角色环节以及手表价值、数量不同,辩护策略将有所差异,但无论如何作为走私犯罪的核心,偷逃税款依然是案件的重点。现根据基于上述三起案件的税款扣减思路进行介绍。

案例一:手表单价较低但涉案数量庞大

当事人在香港从事货物流转工作,会根据客户需求在港采购不同的进口货物,随后交付给相关人员处理,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到香港到大陆的物流工作。在偶尔的机会下,与国内手表销售商取得联系,开始接受下单、采购手表并交付运输。某次回陆探亲时发现自身被边控并被移送办案部门,后被刑事拘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共计涉及4600块手表,由于大部分手表的单价在5000到10000元之间,相对其他手表案件而言价值较低,故涉案偷逃税款约为1200万元。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具体存在如下几项证据方面的缺失:首要的是缺乏直接反映手表价值的证据,故只能通过水客与当事人约定的对保价对手表价值进行倒推;由于水客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仅包括运费,同时亦存在境外的串货费用,因此流水与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关联系亦存在疑问。

结合上述情况,针对本案的计税提出两项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对保价格能否作为计税价格依据存疑。本案案发时《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仍然生效,按办法的规定对于涉案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应依次适用不同的条款,但其中并未有对保价的选项,因此对保价格不能作为计税的基础。

其次,关于流水记录能否反映真实运费数额存疑。如前提到当事人与水客的流水除运费外还涉及到其他货物、业务交易,且相当部分发生在境外,并非本案追诉范围。即便对保价格被认定而进行计税,实际上发生的对保行为所对应的数额亦存疑。

上述观点在经过多次沟通后最终被办案人员采纳,最终本案所认定的手表仅为当事人以及水客账册中能够体现的部分,并未根据入境数量对手表进行认定。

案例二:手表价值较高但数量较少

当事人在境内从事手表销售业务,为了拓宽货源与境外代购进行联系并接受对方所提供的进口渠道,后因渠道涉及到水客,故当事人亦被刑事拘留。

本案涉及的手表数量仅为10块,当事人对数量等走私客观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货物价值的认定存在疑问。假设在国内购买涉案的10块手表,由于包括溢价、税费以及各项渠道费用,价值可能超过1200万元;然而若在境外购买,无溢价、免税且买手具有折扣的情况下,则可能总值不足800万元。手表价值与计税价格息息相关,后续亦会直接影响偷逃税款。

由于境外人员并未归案,因此无法还原涉案手表的真实采购价格。

侦查阶段,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手表型号,笔者通过查询境内官网公价及境外市场价格,列举两项不同类型价格下的计税结果,发现偷逃税款差额约为40%。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在侦查阶段便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联系,提出如下计税价格认定的观点:

对于能够查明真实成交价格的手表,依法适用成交价;若价格无法查明,则可基于国内官网公价,使用倒扣价格的方式打八折认定;同时考虑到手表买手购买时存在返点、实际支付款项会更低,因此建议进一步降低价格认定标准。

由于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只能持续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反馈计税差异以及对当事人后续情况的影响。

所幸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成交价格的认定最终采用了倒扣价格法,即在国内公价的情况下进行约八折的处理,如常见的劳力士绿水鬼,公价约7万元但在行情较好时国内销售价可能达12万元,而本案成交价格即计税价格仅为4万余元。通过降低成交价格从而采用较低的计税价格,最终让本案的偷逃税款获得相对较低的认定。

案例三:仅购买一块手表

当事人为购买某热门款式手表,四处打听不同渠道,后通过相关人员介绍在某鉴定中心处下单订购,共计支付178万元款项。因鉴定中心与相关人员共谋走私,当事人即便仅购买一块手表,但178万元货值下税款已达到95万元,故亦被立案处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事实情况相对简单,但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在罪与非罪、罪名认定、条款确认等问题上均具有较大讨论的空间。处理本案时笔者提出可考虑作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辩护,核心在于当事人所支付178万元的具体性质。

经查询,当事人所购买的手表国际公价约为120万元,由于溢价问题故在国内实际销售价格为170万元。当事人曾多次表示,其并不知悉手表是从境外采购,亦不清楚鉴定中心与他人之间的转购情况。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可印证其上述说法,由于支付价格较国际公价高出近60万元,即便手表来自于境外,相关款项已足以缴纳进口应付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故从支付对价上看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案中证明当事人对走私知情的如“表盒分离”、等待时间较长等情况无法推翻支付溢价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因此主观方面的证据存在不足。

以上是近年所办理的三起走私手表案件的降税或辩护情况,实际上手表走私案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大,对于不同证据方面的质证切入角度较多,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要留意相关有利因素进行处理。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刑事律师梁栩境

刑事律师梁栩境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