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雷特”苹果引发的百万侵权风波

人民法院报 2天前 阅读数 8 #推荐

“塞雷特”国内遇“李鬼”,果实被窃取之伤如何弥补?鉴定中授权品种的样品来源遭质疑,种业侵权认定举证之难如何破解?且看——

“赛雷特”苹果引发的百万侵权风波

原产于新西兰的“赛雷特”苹果,凭借高颜值、脆甜多汁的口感和馥郁果香,迅速在国际市场走红,进入中国后同样收获了大批消费者的青睐。可谁能料到,就是这个“赛雷特”苹果,竟在农业和知识产权领域掀起了一场大波澜,牵扯出一起高达百万元的侵权纠纷。2024年12月,“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尘埃落定。案件经过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胜诉,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代价。这小小的苹果,怎么就从果园到法庭,开启了一场价值百万的“战争”呢?故事还要回到2018年。

小小苹果缘何引发百万官司?

彼时,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尝试“赛雷特”苹果的市场发展,从引入种苗到培育种植,每个环节都在稳步推进。然而,就在“赛雷特”苹果在中国市场逐步打开局面、发展态势一片向好之时,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却发现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的种苗,且大量销售由此收获而来的苹果果实。这一情况令他们十分懊恼。“为培育这个独特品种、打造优质品牌,我们前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从研究、开发、营销到销售,每一环节都饱含心血。正因如此,我们必须捍卫我们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价值能够回馈消费者、客户、授权种植方和整个行业。”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谈及此事,满是无奈与坚定。追根溯源,“赛雷特”苹果最初由新西兰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功选育,随后在中国依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经新西兰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明确授权许可,被赋予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品种的合法权利。作为“赛雷特”苹果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告到了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进行灭活处理,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秩序。

惩罚性赔偿提升司法保护实效

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坚称其种植果树的行为仅为获得苹果果实,不属于生产、繁殖,不构成侵权;即便认定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对果树灭活,更不应以苹果果实销量认定赔偿数额。“这是一起涉及侵害无性繁殖园艺作物的典型案件,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罗霞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深耕多年,处理过诸多类似案件。她条理清晰地分析道:“在这起案件中,需要审查种植‘赛雷特’果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判断销售‘赛雷特’苹果的行为是否不构成侵权;明确针对主要通过销售苹果果实获利的侵权行为,其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此外,还需判定对于多年生的园艺作物,停止侵权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并获得“赛雷特”苹果果实,其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在时间与获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自然延伸与递进,应将其侵权行为作为整体进行考量与评价。“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我们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更能反映侵权行为对市场的冲击及对品种权人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于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更具合理性和公平性。”罗霞表示。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其所种植的苹果品种,以及未经权利人许可这一事实十分清楚,还积极追求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通过侵权获利数额高。综合案件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兰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责令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同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30万元。本案二审法官助理徐世超解释道:“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以权利人主张为前提,同时要满足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要件。针对种业等重点领域,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加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打击严重侵权行为,激励创新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公司被重罚,一点也不冤枉。”

灭活处理探索细化停止侵权形式

考虑到被诉侵权品种具有多年生长和无性繁殖的特性,如果不做灭活处理,侵权植株将长期生存并存在扩散风险,后患无穷。罗霞指出,实施侵害品种权行为,理应担责停止侵害。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灭活处理,是停止侵害的有效且必要举措。若双方达成合意,以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抵扣权利人损失,可不采取灭活措施。但该措施以双方,尤其是品种权人同意为前提。参与本案二审的法官助理许舒可介绍:“苹果主要通过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具体而言,选取带有饱满芽孢的枝条作为接穗,将其嫁接于砧木上,砧木为接穗提供根系和养分吸收系统,从而使接穗发育成新枝条。而生长成熟树木上的接穗又可用于再次繁殖。因此,需要我们充分论证停止侵权形式的具体细化,以及消灭活性处理方式的实际可操作性,尽可能保留被诉侵权果树的非侵权部分,如根系和砧木等营养器官。”采用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相较于铲除苗木再重新种植,既保护了品种权人利益,又兼顾了侵权人合理的诉求,可谓一举两得。

技术事实查明破解举证难题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核心是繁殖材料(种子),其侵权认定和维权过程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存在特殊性。“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对技术事实查明的要求极高。”徐世超提到,涉及品种同一性、品种“亲子关系”等判定正逐渐成为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与大田作物相比,无性繁殖园艺作物不仅需要品种权人通过公证等合理方式对被诉侵权种苗进行取样,难点还在于如何选取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罗霞介绍道:“确定被诉侵权品种后,需将其与授权品种进行比对。理想状态下,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应来源于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标准样品。然而,对于果树类无性繁殖植物这类特殊对象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这类植物的繁殖材料通常具有体积较大、保持活性对环境条件要求严苛等特点,在寄运过程中极易受损,且保藏时需要特定的湿度、温度等条件,这就使得繁殖材料的寄运和保藏难度较大。正因如此,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涉案品种进行审查时,不得不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在审查权利人提供的繁殖材料是否属于授权品种时,就需要查明与当初现场考察相关的大量事实。”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审查了授权品种在申请品种权过程中形成的现场考察报告、权利人对于授权品种的取样过程及地点进行的公证取证等证据,最终认定涉案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可以用于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其检验结论具有证明力。罗霞补充道:“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专家咨询等各种手段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着重考虑不同作物授权和保藏方式的不同、检测标准的差异,就是要把种业领域复杂的专业技术事实查个明明白白。”

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外国当事人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来说,本以为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维权之路会布满荆棘。但令他们深感意外的是,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中国法院的高度重视,其权利也受到了依法平等保护。灵台县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属于同一品种的证据不足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举证不足,驳回了其上诉请求。“二审结束后,我们心里终于踏实了。”英某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道,经过这场诉讼,亲身感受到了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的坚定态度。“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罗霞强调,种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形式繁杂多样,但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法院都会“一碗水端平”,绝不偏袒。这起案件的公正审判,正是中国法院积极践行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有力例证。春天播撒希望,护“种”正当其时。小小的种子,承载着大大的希望。从“赛雷特”苹果案等一系列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公正裁决中,可见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上的坚定决心,并以实际行动向国内外表明,中国致力于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以严格的司法尺度,为种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以高水平的司法实践,助力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菊丹

“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系涉及无性繁殖植物品种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充分契合了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点,在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确定以及停止侵权方式方面做了深度探索,是继2019年“三红蜜柚”案后的又一重要典型。首先,审理法院确认可以来自授权品种母株的植物材料作为侵权鉴定对照样本,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标准样本确定这一难题。通过本案表明,对于无法保存授权品种标准样本的品种权人,应加强对品种权现场审查母株的维护与管理,必要时通过特定程序实现植株扩繁或者采集DNA指纹留存。其次,本案明确了品种权多环节侵权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本案中,被控侵权人既销售作为繁殖材料的枝条,又销售作为收获材料的苹果,审理法院考虑到收获材料销售系繁殖材料生产繁殖的自然延伸,且侵权人以销售收获材料为主要获利手段,将收获材料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侵权人明知侵权品种仍冠以自己商标进行大规模销售的侵权情节,确定2倍惩罚性赔偿,充分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类案的判决提供参考。再次,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方式,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考虑到苹果等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主要通过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侵权材料容易扩散,在品种权人明确表示不许可“赛雷特”品种权的情况下,审理法院支持采取以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的方式作为侵权材料的灭活措施,无需将果树根系及砧木部分连根铲除。这种灭活方式有效降低了停止侵权对农业生产恢复及资源配置的影响,值得后续相关案例借鉴。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见习记者: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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