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平台同一笔名,谁才是真正的网络小说作者?

中国法院网 5天前 阅读数 32 #推荐

梁心慈作

  作品的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依据,网络小说中,作者一般不直接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如果同一篇网络小说出现在不同的网络平台,所署笔名相同但真名不同,又应当如何判断谁是真正的作者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甲公司是“美丽小说网”的运营方。2019年5月,李某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公司发送《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甲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李某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6月起,甲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阿巴巴”撰写的《T小说》。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甲公司发送小说章节文稿,共计500余章,字数达110余万字。

  2023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大众小说”APP中向公众提供了《T小说》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署名也是“阿巴巴”。经比对,“大众小说”APP中显示的《T小说》内容与“美丽小说网”中《T小说》内容一致。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万余元。

  乙公司辩称,2018年3月,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将《T小说》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某传媒公司,转让书显示郑某笔名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T小说》著作权层层转授权至乙公司,故乙公司在“大众小说”APP提供《T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审理中,乙公司表示,其在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提供涉案小说完整的授权材料,且已在APP下架《T小说》,同时认为甲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小说作者署名为“阿巴巴”,但甲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乙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郑某。李某与甲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填写了作者资料表并附有身份证件,同时还提交了作品大纲。作品大纲记载的内容与《T小说》的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线基本一致,结合李某向甲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交稿情况,符合一般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认定李某创作完成了《T小说》。相反,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郑某的笔名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证明郑某真实身份的材料,其创作过程、交稿过程亦无从考证。综合以上情况认定李某系《T小说》的真实作者。

  鉴于乙公司提交的郑某系《T小说》原始作者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难以认定乙公司取得了作品传播授权。乙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小说”APP中传播《T小说》,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创作难度、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甲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调解方案,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款项4万元。

  在纸质媒介时代,作者一般将所写文字作品落笔于手稿之上,因此手稿是证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络小说作者的创作过程多借助于计算机完成,且这些作者多不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使得认定作者身份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根据“署名推定”原则,作品的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依据,而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也可作为确定作者身份的证据。通过以上证据不能判断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的创作规律,如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类型、用词习惯、语言风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历或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的流向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证据均证明涉案小说作者使用“阿巴巴”作为笔名,但二者的真实身份却并不一致。法院认为,与甲公司签约的李某,其签约过程、创作过程、交稿记录符合网络小说的一般规律,且李某的身份信息可查。相反,无任何证据证明郑某创作了涉案小说,且郑某的真实身份无从考证。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李某系涉案小说的作者。

  网络小说平台作品的来源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由作者转让。在转让的情形下,平台需要审核作品的作者身份信息、稿件来源和署名、内容是否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内容;二是经过作者或者上游权利人授权。此种情形下,平台除审核作品以上信息外,还要审查授权的权利类型(著作财产权类型)、授权方式(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一般许可)、授权期限、授权链路等。平台应当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作品,不得超越权限使用作品版权,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本案被告在涉诉后虽立即将被诉侵权作品作下架处理,但其事先未能审查作品的完整授权链路,特别是作者的身份信息,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提供涉案小说完整的授权材料,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网络文学的盗版侵权现象,网络小说作者需要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以便后续维权所需:要注意保护作者身份。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做好署名工作,保留作品的底稿、交稿记录等原始载体,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时间戳认证;要注意著作权归属。明确与他人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合作模式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明确作品后续开发收益的归属;要注意著作权转让、授权内容。每一项著作权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在网络文学中,作者尤其需注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郭燕

  通讯员:郝白婷

  编辑:江萍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大鱼号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主办。提供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