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解除协议但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能否依据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周前 (03-07) 阅读数 0 #娱乐

在《主张的解除权不符合行使条件,合同还能否解除?》一文中,笔者讨论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解除权不符合行使条件,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则合同仍可解除,该种解除按协议解除处理。然而,对方当事人只是同意解除合同,并未就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同意的表示,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合意,对于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该如何处理?换言之,在诉讼中,原告如果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认可原告的解除诉请,对于其他诉请并不同意或者有其他意见,那么对于原告解除之外的诉请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条款系前述规定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且,尽管当事人未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达成合意,在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协议解除并不排除对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特别是针对具体违约行为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观点认为该类条款具有结算的性质,独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本文也持相同观点。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乙保证影片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轮公开播映,如未在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院线首轮公映,甲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所有许可使用费并向甲支付本协议约定许可使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尽管甲的解除权因超出除斥期间而消灭,但乙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时间院线首轮公映影片的违约行为,在合同对该违约行为存在约定的情形下,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与合同的解除相冲突,若与解除冲突,则不能适用,例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金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并不冲突,所以可以同时适用。                                        

参考判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1368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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