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申报之承运危险货物单证

物流观察员密密 4天前 阅读数 0 #科技

一)船舶安全适载单证

每艘装运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SOLAS 公约》第VII 章第5 条及《MARPOL73/78 》附则Ⅲ第4 条的规定,具有特别清单或舱单以列明所装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及其在船上的位置。该特别清单或舱单可以由能够显示所有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的类别和位置的详细积载图所取代,该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清单或舱单须基于《国际危规》要求的单证和证书,并且除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中的信息外,至少包括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的积载位置和总共数量。这些单证的副本须在离港前提供给港口国主管机关指定的个人或组织。

对危险货物托运来说,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能立即提供适当的资料,以备运输中一旦发生涉及危险货物的事故或事件时应急反应之用。这些资料不应与危险货物的包件在一起,并且须在万一发生事故时迅速获得。采用的方法包括:

(1) 在特别清单、舱单或危险货物申报单上做恰当的记录;或

(2) 提供单独的证书,例如安全数据单;或

(3) 与运输单证一道,提供单独的单证,例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 指南)和与其配套使用的《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

(4) 目前国内船舶一般都要求托运人提供一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大致包括了货物的性质、成分、各类危险性、应急措施、保管注意事项等内容。在国际上通行的是危险货物资料卡(MSDS) ,实际上MSDS 与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目的和内容大体相似。

为了便利运输, 1999 年3 月15 日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通过了FAL. 2/Circ51 号通函,并在通函的附录中增加了“危险货物舱单",建议各国采用统一的格式。目前,国际航行的船舶在办理进出口查验手续时,应提交该舱单。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是由承运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进港或装卸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能否进出港口或装卸作业和监督检查船舶是否安全适载的主要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海上作业点或者过境停留,应当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提前24 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申报的内容应包括进出港口或海上作业点的时间、作业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数量、包装及相关资料。同时应附送一份列有所载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者列有上述情况的详细配载图。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在24 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申报人,并通报港口管理机构。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不得进出港口或停靠海上作业点。

申报中要注意:

(1) 装载中转危险货物出口的船舶,应办理出口申报,并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注明”中转”字样及上程船的船名、航次。

(2)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3) 船舶载运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船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4) 船舶载运未在《国际危规》中列明的危险货物或怀疑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以及《MARPOL 73/78 》附则IⅡ中未列明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确定其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并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载运。

(5) 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

①放射性物质;

②感染性物质;

③新的有机过氧化物;

④《国际危规》中“未另列明的“物品。

(6) 载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附送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7) 船舶载运出口危险货物在离港前,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将一份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者列有上述情况的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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