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通过网贷两个月“洗”了400余万赃款?被判刑

浩公律所 1周前 (03-23) 阅读数 4 #推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2023年4月起,王某某等10余人,利用网络贷款平台,先将借款资金提现,后由上游犯罪分子使用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进行还款。最后王某某等人再将借款转移给上游犯罪分子,并获取好处费。由于涉诈资金流入平台还款账户,导致赃款被“洗白”。

2023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某等人以此方式,转移犯罪资金400余万元,其中,涉及全国各地的被害人被诈骗的赃款约290万元。

日前,H市Y区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H市Y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及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直接故意或推定明知(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2.客观行为

(1)“窝藏”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以及违法的持有、使用等。

(2)“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

(5)“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银行转账、投资经营、汇往境外等。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分工负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3)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4)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3.犯罪对象:包括犯罪所得(如盗窃的财物)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赃款投资产生的利息)。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某等人知道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利用网贷平台使用犯罪所得还款,协助转换犯罪所得,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案例警示

任何协助处理犯罪所得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切勿因小利触犯法律。切勿因贪图“佣金”协助他人处理不明资金或财物;对异常交易(如低价购车、频繁大额取现)需提高警惕,避免成为犯罪“工具”。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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