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劳动知库 5天前 阅读数 2 #职场

阿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及新疆各地方政策法规,汇总新疆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如下:

一、全自治区宅基地面积、建筑标准

全自治区宅基地及建筑标准汇总表

指标

全自治区标准

宅基地面积

按人均耕地分档:人均耕地≤0.04公顷:每户≤200㎡

人均耕地≤0.07公顷:每户≤300㎡

人均耕地≤0.1公顷:每户≤400㎡

人均耕地≤0.14公顷:每户≤500㎡

人均耕地≤0.34公顷:每户≤600㎡

人均耕地>0.34公顷:每户≤800㎡

各县(市)可在此范围内细化标准。

建筑层数

未统一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标准

建筑高度

未统一规定,但要求严格控制高度

翻建/扩建条件

原宅基地面积合规且符合规划的,可原址翻建,不得异地新建

空地率

(仅乌鲁木齐)

用地≤200㎡:≥25%;

200-400㎡:≥30%;

>400㎡按城市规划执行

超面积处理原则

历史超占分类处理(如塔城地区);新增超占不予登记,限期整改

1.宅基地面积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第三十九条,宅基地面积按人均耕地划分:

人均耕地≤0.04公顷:每户≤200㎡

0.04公顷<人均耕地≤0.07公顷:每户≤300㎡

0.07公顷<人均耕地≤0.1公顷:每户≤400㎡

0.1公顷<人均耕地≤0.14公顷:每户≤500㎡

0.14公顷<人均耕地≤0.34公顷:每户≤600㎡

人均耕地>0.34公顷:每户≤800㎡各县(市)可在此范围内细化标准。

2.建筑高度与层数

乌鲁木齐市规定:

一层建筑总高度≤4.2米(含女儿墙),二层总高度≤7.2米,地下室层高≤2.2米(不计面积)。

建筑屋顶需采用坡屋顶设计,院内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空地率)×2层。

自治区层面未统一规定建筑高度,但要求各市(州)制定标准,严格控制层数和高度。

3.空地率要求(乌鲁木齐市)

宅基地面积≤200㎡:空地率≥25%;

200㎡<面积≤400㎡:空地率≥30%;

面积>400㎡:参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地方标准及特色情况(按城市/地区分类)

各地标准及特色情况表

地区

执行标准

特色情况

乌鲁木齐市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建筑高度≤7.2米(2层),空地率分级控制

严格限制层高和空地率,翻建不得增建

克拉玛依市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三权分置"流转开发(西部乌镇项目),保留村民资格权和收益权

吐鲁番市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探索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强化全链条监管

哈密市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2025年工作计划重点推进宅基地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

阿克苏地区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规范农用地超面积种植问题,优先保障本村农户承包权

喀什地区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696个村完成"多规合一"规划,侧重人居环境整治

和田地区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阔恰艾日克村试点宅基地入股开发5A级文旅小镇

塔城地区

面积上限800㎡(按自治区最高档)

分阶段处理历史超占:1982年前超占可登记,1987年后超占备注待调整

阿勒泰地区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青河县强化审批核查,富蕴县规范确权登记

昌吉回族自治州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奇台县试点"宅票"制度,探索有偿退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精河县分类标准:农业村460㎡/户,牧业村800㎡/户

超面积部分备注"待处理",暂不发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库尔勒市对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贴28500元/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无具体建筑标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面积按自治区标准

伊宁市出台18项宅改制度,延长试点至2024年,完善"三权分置"

1.乌鲁木齐市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建筑高度、层数及空地率有细化规定。

特色规定:

一层建筑总高度≤4.2米(含女儿墙),二层总高度≤7.2米,地下室层高≤2.2米(不计面积)。

空地率要求:

用地≤200㎡:空地率≥25%;

200㎡<用地≤400㎡:空地率≥30%;

用地>400㎡:按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翻建时若原有面积已达上限,仅可原址翻建,不得增建。依据:《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2011)。

2.克拉玛依市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推行“三权分置”模式(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流转),整合宅基地打造“西部乌镇”文旅综合体。

村民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至城投公司统一开发,保留资格权及收益分配权,经营期满后宅基地及地上物归村民所有。依据:“西部乌镇”项目政策。

3.吐鲁番市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2024年开展宅基地规范管理培训,明确不同区域宅基地面积上下限,强化全链条监管。

探索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纳入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依据:《吐鲁番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4.哈密市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2025年工作计划提出深化宅基地改革试点,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运营,探索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暂无特殊建筑标准,侧重强化宅基地审批与集体资产管理。

5.阿克苏地区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执行。

特色情况:

规范农用地管理中,对超合同面积种植的宅基地周边土地,采取收回或补缴承包费措施,优先保障本村农户权益。依据:《阿克苏地区规范农用地管理二十问》。

6.喀什地区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推进“多规合一”村庄规划,696个行政村完成规划编制,优化村庄布局及基础设施。

侧重厕所革命、人居环境整治及“三区分离”成果巩固。

7.和田地区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阔恰艾日克村试点盘活宅基地,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建设5A级文旅小镇。

探索宅基地与文旅产业融合,但未突破面积限制。

8.塔城地区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上限800㎡(按自治区人均耕地>0.34公顷标准)。

特色规定:

历史超占处理:明确以800㎡为上限

1982年前建房超占:按实际面积登记;

1982-1987年超800㎡:处理后登记;

1987年后超占:备注超面积,待分户或改建时调整。依据:《和布克赛尔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20)。

9.阿勒泰地区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青河县要求宅基地审批时实地核查面积及规划符合性,富蕴县明确确权登记不得超标准。

未细化建筑高度,侧重审批流程规范。依据:青河县、富蕴县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2020)。

10.昌吉回族自治州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奇台县试点“宅票”制度,明确宅基地资格权,探索有偿退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

未突破面积限制,侧重制度创新。依据:奇台县宅基地改革试点文件(2021)。

1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执行标准:精河县分类执行:

农业村≤460㎡/户,牧业村≤800㎡/户,农业开发区≤600㎡/户。

特色规定:

超面积部分备注“待分户或改建时处理”,暂不登记发证。依据:《精河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1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库尔勒市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提供补贴(每户28500元),但未放宽建筑标准。依据:库尔勒市住建局信访答复(2023)。

1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探索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但未出台具体建筑标准。

1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执行标准:宅基地面积按自治区标准执行。

特色情况:

伊宁市出台18项宅改配套制度,延长试点至2024年,完善“三权分置”及村庄规划管理。

未突破面积限制,侧重制度体系建设。依据:伊宁市宅改系列文件(2023)。

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执行标准:团场(镇)职工每户用地标准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偏远地区职工的每户住宅用地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特色情况:

师市可以在本规定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师市、团场职工住宅用地标准。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规定(试行)》新兵发〔2023〕12号。

全自治区与地方标准对比分析

面积标准一致性:

多数地区直接执行自治区标准,仅博尔塔拉(精河县)、塔城地区根据土地用途(农业/牧业)分类细化。

建筑高度差异:

仅乌鲁木齐市明确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地区未细化。兵团实行“师市合一”体制,土地管理兼具行政与军事化特点,宅基地分配更强调集约利用,与地方“人均耕地”挂钩的弹性标准不同,面积标准更严格,面积上限远低于自治区最高档(200㎡ vs 800㎡),但偏远地区放宽后仍低于自治区多数地区。

历史问题处理:

塔城、博尔塔拉等地对历史超占采取分阶段柔性处理。

管理创新:

克拉玛依、和田、昌吉等地侧重宅基地流转与制度改革,乌鲁木齐、塔城侧重技术性规范。

三、翻建与扩建规定

翻建条件:

原宅基地面积符合标准且符合规划的,可原址翻建,不得异地新建。

乌鲁木齐市要求翻建时不得突破空地率和层高限制。

扩建限制:

若现有建筑面积未达上限,可增建至2层,但需满足空地率要求。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处理原则:

历史超占(如1982年前):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后续分户或改建时调整。

新增超占:不予确权登记,超面积部分备注,限期整改或退还集体。

处罚措施:

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整改或拆除。

五、其他补充

闲置宅基地利用:和田、伊犁等地探索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但需符合规划。

补贴政策: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提供每户28500元补助。

六、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委农办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20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规定(试行)》新兵发〔2023〕12号。

阿宇提醒: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实践依据,实际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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