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阿宇根据《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各地级市政策文件整理了青海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汇总如下: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标准青海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高度等标准(表格)
项目
标准内容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200㎡/户-其他地区:水地≤250㎡,
旱地≤300㎡,
非耕地≤350㎡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放宽至450㎡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人均≤180㎡,预留5%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及公益设施
建筑层数与高度
-原则上≤2层- 确需建3层及以上需符合村庄规划,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委托专业设计
其他要求
- 严格“一户一宅”原则
1.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每户≤200平方米;
其他地区:
水地≤250平方米,旱地≤300平方米,非耕地≤350平方米;
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放宽至450平方米。
村庄建设用地上限:人均≤180平方米,预留5%机动指标(青自然资规〔2020〕4号)。
2. 建筑高度与层数
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
确需建三层及以上,需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委员会及利益相关方同意,并委托专业设计。
二、地方标准青海各地方标准表格
地区
面积标准
建筑要求
其他特殊规定
西宁市
- 城郊≤200㎡- 其他地区按省级标准(水地250㎡/旱地300㎡/非耕地350㎡)
- 个人建房:建筑面积≤400㎡(容积率≤2.0)- 集体建房:人均≤50㎡
城中区明确沿用省级标准
海东市
同省级标准(城郊200㎡/水浇地250㎡/旱地300㎡/非耕地350㎡)
- 层高:一层≤3米,其余≤2.8米- 楼间距:• 南北向≥南侧建筑1.62倍• 东西向≥较高建筑1.3倍
老宅基地改建可放宽楼间距
海北藏族自治州
- 农业区:耕地≤240㎡/非耕地≤300㎡- 半农半牧区:耕地≤270㎡/非耕地≤330㎡
未明确细化
面积标准高于省级农业区规定
黄南藏族自治州
同省级标准(牧区≤450㎡)
- 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文旅产业
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海南藏族自治州
执行省级标准
未明确细化
重点推进宅基地规范化整治
果洛藏族自治州
同省级标准
- 檐口高度:单层≤3.3米,二层≤6.6米,三层≤9.9米- 占地面积≤宅基地85%- 3层需专业设计
严格限制层高与占地面积
玉树藏族自治州
执行省级标准
未明确细化
未额外放宽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执行省级标准
未明确细化
全州35个乡镇实行宅基地审批网格化管理
1. 西宁市
宅基地面积:城郊≤200平方米;其他地区按耕地类型执行省级标准(《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建筑面积:个人建房≤400平方米(容积率≤2.0),集体建房人均≤50平方米。
2. 海东市
宅基地面积:与省级标准一致(城郊≤200平方米,其他按耕地类型划分)。
建筑层高:一层≤3米,其余层≤2.8米;
楼间距:南北向≥南侧建筑高度1.62倍,东西向≥较高建筑1.3倍(《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3. 海北藏族自治州
宅基地面积:
农业区:耕地≤240平方米,非耕地≤300平方米;
半农半牧区:耕地≤270平方米,非耕地≤330平方米(《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 黄南藏族自治州
严格执行省级标准,牧区固定居民点≤450平方米(黄政办〔2021〕49号);
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文化旅游(《黄南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5. 海南藏族自治州
未明确细化标准,执行省级规定。
6. 果洛藏族自治州
建筑层高:单层檐口≤3.3米,二层≤6.6米,三层≤9.9米;
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85%;
三层建筑需委托专业设计(《果洛州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7. 玉树藏族自治州
未明确细化标准,执行省级规定。
8.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执行省级标准,实行宅基地审批网格化管理(覆盖35个乡镇)。
全省各地差异性分析:相同点:统一执行省级政策,重点约束面积、层数及“一户一宅”原则。
差异点:
面积放宽:海北州农业区、半农半牧区标准高于省级;黄南、果洛等牧区执行省级最高上限(450㎡);
建筑高度:果洛州明确檐口限高(单层3.3米),其他地区未细化;
楼间距:仅海东市规定具体倍数标准;
土地类型划分:海北州分农业区与半农半牧区,面积标准高于省级。
管理创新:海西州通过网格化管理强化审批,黄南州鼓励宅基地盘活利用。
三、翻建与扩建翻建:需符合原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占;需取得规划许可,建筑高度、间距符合地方规定(例如果洛州檐口限高)。
扩建:仅允许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进行,需重新审批;牧区扩建需结合固定居民点规划。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超面积处理:未按期退还的,按《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五、其他补充机动指标:预留5%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公益设施等;
村庄规划衔接: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化宅基地布局(例如果洛州、黄南州)。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青海省全省标准
《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新村建设,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0〕4号
确保农牧区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180 m2/人,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农牧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我省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并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地方标准:
西宁市
《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4 年 7 月 8 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132 号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 2.0 并 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400 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 积不得超过 50 平方米。
《城中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
(二)限定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海东市
《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
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一)新建房屋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新建建筑与已建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应予退让。
(二)农村住宅建筑层数以一至二层为宜,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左右,其余层高宜为2.8米左右。
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人员建住宅使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农业区: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二)半农半牧区: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黄南藏族自治州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黄政办〔2021〕49号
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市县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黄南藏族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以县(市)为统筹,分区分类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保障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加快补齐乡村发展短板,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通过中心村建设、危房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种措施,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农村居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
鼓励乡村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支撑乡村文化旅游发展。
海南藏族自治州
为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宅基地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规范化,严格按照省州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果洛藏族自治州
《果洛州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一)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以一至二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科研函〔2011〕199号)第三章第15条“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的规定,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3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6米,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
(三)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宅基地面积的85%。
(四)以户籍证明为准,总建筑面积以实际在户人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五)三层住房,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28号)第二十六条“农牧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且征得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并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的规定,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设计图纸规范施工。
玉树藏族自治州
《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区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按省级标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海西州平稳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目前,全州35个乡镇均成立宅基地审批机构(设立宅基地审批窗口),县级安排专人或兼职管理员6人,乡镇安排专人或兼职管理员29人,村级网格员(协管员)644人,基本实现宅基地审批网格化管理。
按省级标准
阿宇特别提醒:以上内容是阿宇根据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政策和实践为准,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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