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少赔2万,4年后才发现,还能挽回吗?
保险合同都终止四年了,还能理赔吗?
赔完重疾险之后,合同都中止四年了,投保人才无意中发现,当年明明还能赔个其他疾病的轻症,现在再回头找保险公司理赔,还能赔吗?

青海的王女士2018年4月,通过支付宝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一年期的消费型重疾险,同时附加了轻症的保障,首年保费139元,合同约定,重症保额10万,轻症保额2万元。
2019年4月,王女士诊断为尿毒症和心血管疾病等多种疾病,其中肾病达到了终末期状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给付了10万元重症保险金,然后主险和附加的轻症合同随之终止,之后几年,王女士一直处于治疗状态。
去年的某一天,王女士在翻看这几年自己的病历时意识到,2019年她曾被诊断为肺动脉高压,她记得保险合同的轻症条款有一个叫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疾病,王女士对比自己的确诊病历和保险合同的“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理赔标准后发现,达到该标准。
也就是说,当年保险公司不仅应该给付终末期肾病的重症保险金10万元,还应该给付肺动脉高压轻症的2万元。
于是,她打电话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以重疾险理赔后,主险合同结束,附加的轻症合同也随之同时终止为由,拒绝赔付轻症保险金。

王女士当年重病缠身,压根没有精力研究合同条款,而且她抱着全然信任的态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没想到,会少赔漏赔。
说到这里,我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觉得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会站在客户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进行理赔吗?
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和理赔的审核者,理应清楚怎么赔更能符合客户最大化的利益。
作为一名大型央企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既具备医学知识,又熟悉合同条款,应该注意到,慢性肾病和肺动脉高压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疾病。
为了让客户利益最大化,完全可以先理赔附加险的轻症,再理赔主险的重症,这样可以避免因先理赔主险的重症,造成主险合同消失之后附加险的轻症合同也随之消失“肺动脉高压”。
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是漏赔、少赔,也就是漏赔了一个轻症,少赔了2万元的保险金,然而这还没完。
除了合同中止不予赔付这个理由,保险公司还鸡蛋里挑骨头,说王女士当初心脏不够肥厚,所以达不到理赔标准。
关键是保险条款里对肥厚也没写清楚,达到什么程度叫肥厚,是2厘米叫肥厚,还是5厘米叫肥厚?
王女士用从魏哥视频里学到的保险法知识打电话和保险公司说,根据保险法第30条,出现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看王女士不好对付,于是祭出它们的终极大杀器,让王女士打官司。
为什么说让客户打官司是保险公司的终极大杀器呢?
因为保险公司深知人的天性就是怕麻烦,尤其对于拒赔金额不太大的客户来说,为了万八千的去打官司不值得,而且保险公司还深知这个案子,如果打官司的话,王女士很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
为什么呢?因为王女士投保的重疾险,是一年期的消费型重疾险,合同的保障期限只有一年,而这种一年期保险的诉讼时效最长就是两年。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也就是疾病确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而现在距发生保险事故已经过去4年多了,王女士已经丧失了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这时候王女士没招了,于是找到了魏哥。
魏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表示愿意帮助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魏哥利用非诉讼化解理赔纠纷的技术,和保险公司交涉之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给付王女士19500元保险金。

保险金到账后,王女士通过微信向魏哥表达了她的感激之情,她说感谢魏哥帮助她这个多年患病的消费者得到了尊严,并形容魏哥是一股清流。

看了这个案例,大家觉得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理赔时,都能做到客户利益最大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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