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剧上线但无收益,投资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小程序剧,约定一方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上线发行后收入未覆盖投流成本,无收益,投资亏损。该阶段,投资方还能否解除合同?
约定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小程序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小程序剧,双方投资比例各占50%,甲负责短剧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净收入。
履行
2024年5月,甲与丙签订委托发行协议,委托丙发行短剧。6月1日,短剧上线。9月1日,丙向甲发送商函,称短剧收入无法覆盖投流成本,未产生收益,不具备结算条件。
争议
2024年10月1日,乙以甲迟延上线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投资款。
问题
乙的解除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解除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成立后终止前若具备解除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实施解除行为。解除权的行使须具备期限条件,即应该在合同成立后,终止前。若合同尚未成立或已经终止,当事人均不享有解除权。
本文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判断,甲乙之间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具体理由如下:
双方协议约定,甲乙共同投资小程序剧,甲的合同义务是出资、拍摄、制作、发行,乙的合同义务是出资。甲完成出资、拍摄、制作,短剧也已上线,作为受托发行方丙也已告知甲发行结果,短剧无净收益,不具备结算条件。因此,甲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在乙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据此,甲乙之间合同关系自丙告知甲发行结果时终止。此后甲诉请解除合同欠缺依据。
应予注意的是,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短剧的发行收益,对于该目的的实现,双方约定甲负责发行,结算是发行的结果,系发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无明确禁止的情形下,甲委托丙发行并无不当。丙受甲委托处理发行事务,告知发行结果,视为甲履行债务。对于未产生收益的结果,在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当然,如果乙对该结果有异议,也可以请求甲与丙进一步清算,确认丙披露结果的真实性。该种异议,不影响甲乙之间合同终止的效力。
诉请解除与确认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在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尽管二者对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区别,但一方如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损害,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影视合同纠纷中,尽管当事人在诉请解除的同时会请求返还投资款,但即便解除的主张成立,返还投资款的请求未必能获得支持。因为若已经开机拍摄,投资款已被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投资款的返还请求不是恢复原状而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应以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当事人提出的返还投资款的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其投资无所得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具体到该案,即便乙主张的事实成立,甲确有迟延上线的违约行为,在短剧实际上线的情形下,乙损失的只是期限利益,即便甲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前述损失即可。短剧延迟上线与发行无净收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本文认为,乙以甲迟延发行短剧为依据要求甲退还投资款,难获支持。
参考判例: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8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9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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