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是何种案由?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后产生争议,甲向法院诉请确认与乙之间就《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依据是《影片联合投资合同》未成立,故仲裁条款也未成立。
该案系何种案由?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通常情形下会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甲之诉请实际为确认仲裁条款不成立。仲裁条款不成立与仲裁条款无效系完全不同的主张,前者是指当事人就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未达成合意,后者是指当事人之间虽存在仲裁条款但因具备无效情形而不产生效力。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述规定中并未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的依据及方式,除包含无效外并未排除成立的异议,广义上理解,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应指当事人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异议,该种异议既应包含仲裁协议的无效,也应包含仲裁协议的不成立。
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与是否有效均影响到纠纷解决方式,系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故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也属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据此,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要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参考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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