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应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情形,否则,无法获得支持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周前 (03-07) 阅读数 0 #娱乐

【原创】文/汐溟

案外人发现当事人达成的仲裁调解书处分其利益,损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该申请应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重点理由应是当事人存在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情形,若申请的理由并非前述事实,通常难获支持。

案情

2020年5月8日,甲与乙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将土地租给乙使用。2021年12月1日,乙与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乙将土地租赁给丙。2023年,甲、乙产生纠纷,根据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签订仲裁调解书。

不予执行申请

执行期间,丙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申请,主要理由为甲、乙虚构债务,虚假仲裁,将丙承租的土地抵偿给甲,侵害其合法权益。丙从乙处租赁案涉土地,甲对于丙租赁案涉土地是知情的,且以收取土地租金的行为认可了丙租赁案涉土地的事实,未向丙提出过异议,表明甲明确知晓乙的转租行为。

问题

丙的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案件的审查重点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导致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丙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事实理由,显然与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无关联。

依据丙之主张,其虽然与乙签订有租赁合同,但直接向甲支付租金,故甲认可乙向其的转租行为。即便丙主张的事实成立,也只能证明对于乙向丙的转租行为,甲予以认可,并不能证明甲乙的仲裁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而且,甲、乙之间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乙、丙之间也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两份合同主体不同,内容也不同,系独立的法律关系。甲、乙因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其法律关系真实存在,并未虚构,至于仲裁调解书是否损害丙权益的问题,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与丙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权依据仲裁调解书向丙主张权利,如果乙在仲裁调解书中处分与丙相关的利益,丙也有权依据其与乙的租赁合同予以抗辩,即便确实给丙的权益造成损失,丙也可以根据其与乙的合同向乙主张权利,获得救济。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核心事实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等法定情形,若不能证明前述事实,其主张无法成立。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09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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