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车被撞后租豪华车代步 法院:不支持

荔枝新闻 7个月前 (09-11) 阅读数 8 #推荐

今天(9月11日),溧阳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张某的车被沈某撞了,对方全责,张某就向朋友租用了一辆豪华轿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沈某及保险公司觉得租金太贵,不愿意支付,张某便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曹丽娜说:“沈某驾驶车辆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张某的车辆因本次事故损坏,且维修时间需要2个多月,出于上下班及日常生活用车需要,张某便跟朋友签订了一份用车协议。

曹丽娜说:“协议约定,张某租用朋友的某豪华品牌轿车一辆,并支付租车费26000元,该费用产生的计算为400元每天乘以65天 。”

事后,张某就该笔租车费用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及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曹丽娜说:“ 本案中,张某向其朋友租用车辆,个人之间租用车辆缺乏市场监管,在定价上具有主观性与随意性,且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400元/天 明显过高,本院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以及一般使用用途,参照张某陈述的车辆使用情况和使用频次,本院认定按照100元每天支持了张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500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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