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工作时猝死,儿子状告人社局,法院这样判!
【前言】
2014年,北京某保安公司员工张老三在工作时间猝死,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老三的儿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我们一起看看事情的经过。
【正文】
保安员工作时间猝死
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两人在保安室内发生性关系时,张老三突然猝死。这一事件让张老三的家人悲痛欲绝,也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老三的儿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父亲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他指出,父亲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猝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此外,他还提到,恋爱也是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一种方式,应当被理解为工作的一部分。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张老三的儿子将人社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三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社会反响与法律解读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网友对张老三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提出了疑问。一位网友表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猝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专家也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专家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专家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是明确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安员工作时间猝死,儿子状告人社局,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是明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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