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须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逾期未行使,解除权消灭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解除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知悉解除事由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超出一年期后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因解除权已消灭,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约定
2022年4月26日,甲、乙就乙拥有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授权许可使用事项签订《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约定甲获得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乙保证影片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轮公开播映,如未在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院线首轮公映,甲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所有许可使用费并向甲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
履行
影片未在签约后6个月内上映。2024年5月1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协议,乙退还许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甲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能否成立?
评析
合同的解除分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每种类型的法律依据均不同。诉讼中,主张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明确解除权的类型、性质,以便审查其相关依据是否真实、充分。
该案中,甲主张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该主张若被支持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有解除条款。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条件预先达成的合意,该合意通常被订入合同中,以合同条款形式存在。(二)约定的解除事由已经产生。(三)解除事由能够达到解除的标准。如果将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那么违约行为应该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重要阻碍,轻微违约行为虽然也会促成解除事由,但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因此并不享有解除权;(四)当事人未丧失解除权。解除事由产生后,当事人未作出过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也未因超过法定期限而罹于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案中,案争协议约定,乙保证影片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轮公开播映,如未在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院线首轮公映,甲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前述约定表明,在签约后六个月内院线首轮公开播映影片是乙的主要合同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解除事由,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于2022年4月26日,乙应在2022年10月25日前院线公映影片,乙违反该义务,甲也应知乙该违约行为的存在,自2022年10月25日,甲解除权产生。但合同只约定乙的履行期限及甲解除权的产生时间,并未约定甲解除权的行使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甲应在解除事由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即2023年10月25日之前行使解除权,超出该期限,解除权消灭。甲在2024年5月1日才以诉讼的方式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此前并未向乙发出解除通知,未行使解除权,早已超出法定期限,其解除权已经消灭,甲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已缺乏依据。
参考判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1368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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