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艺人申请减少违约金有哪些抗辩理由?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1周前 (03-07) 阅读数 0 #娱乐

【原创】文/汐溟

在一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履行期间,艺人停止在约定的平台直播,转而在他方平台直播,构成违约,经纪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艺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该案中,合同约定如艺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经纪公司按200万元向艺人提出违约金给付责任,具有合同依据。

该案中,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仅支持15万元,其在判决中认为:“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考虑到:1、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第6.1.2条的约定向被告支付签约金。2、原告对被告投入的成本并不明显,除支付签约金24000元以及提供客服指导人员外,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为履行合同有其他投入。3、被告在直播近两年的过程中收入为187446元,原告因被告的直播已获取收益46861元。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该案将合同约定及原告诉请的200万元违约金减少到15万元,其裁判的理由对于艺人经纪合同相关的违约金责任的调整,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经纪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该事实较其实际损失更具抗辩价值,若经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艺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关联性,经纪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承担的比例由其违约性质及程度决定。

其次,经纪公司对艺人直接投入的履约成本,投入的履约成本系计算经纪公司损失的重要基础,基于公平性原则,一般情形下,投入与回报应该成正比,二者虽可不等价但应该均衡,若经纪公司为履约投入的成本过低,则证明其损失很小。

再次,履行期间,经纪公司获得的收益情况。经纪公司合作期间所得收益有两方面价值,一方面,通过投入与收益比判断经纪公司是否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盈利,另一方面,评估合同解除后经纪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

上述三项事实既是裁判违约金的考量因素,也是艺人申请减少违约金的抗辩理由。

相关案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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