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烂尾,再不用还款了?连云港法院出现突破性判决
2025年4月,连云港法院的判决书在最高法公报上刊发,犹如投下法治深水炸弹——烂尾楼购房者不仅解除房贷合同,更获判开发商承担全部剩余债务。这份判决终结了困扰中国楼市15年的“双重绞索”困局:业主既收不到房,又要替开发商还贷。正如法学家江平所言:“正义从不会缺席,但需要有人勇敢叩响法槌。”

这个案例特别有典型性,连云港某民众在2020年买了房,随后项目烂尾无法交房。购房民众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已经赢得了官司,房屋买卖协议被解除。在之后银行的房贷款,按照法院判决,应当由开发商来偿还。但是在银行的各种引导下,借款人仍然是购房者,购房者又帮开发商代偿了近4万元贷款。
再之后购房人继续向法院提起第二单诉讼,就继续偿还银行房贷还款责任问题的争议,银行和购房人有着不同理解,希望法院给予明确的判决。连云港法院判定,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已经明确说明,解除购房合同后,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房贷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判定,银行需要与购房人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法院还指出,贷款合同中 “购房者仍需还贷” 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定由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购房者无需继续还款。法院判定由开发商需要再归还购房人代偿的近4万元钱,未来的还款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烂尾楼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或其他原因,项目停工,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然而,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并未因此终止,购房者仍需按月还款。这种 “房财两空” 的困境,让许多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以往,法院在处理烂尾楼案件时,往往要求购房者继续偿还贷款。例如,2018 年某地法院判决一起烂尾楼案件,购房者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停止还款。然而,法院判决购房者仍需继续偿还贷款,理由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独立于购房合同。这种判决让购房者感到无奈,甚至有人因此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同样,如果购房人不再继续还款,那么银行会提出登记在购房人的征信记录中,会记载为“逾期还款”、“贷款违约”等等,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说,相当于征信被毁,在浙江杭州出现过此类案例,结构购房人因为未为烂尾楼还款,导致征信有瑕疵,最终在女儿公务员政审中无法通过,耽误了一生的大好前程。
在法院判决之后,那么客户的征信也就保住了,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客户代偿还款了。但是注意整个事件的细节在于出现烂尾楼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如果没有这一环节,那么后续的还款责任仍然是购房人的。所以碰到烂尾楼,碰到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交房,及时起诉,及时起诉。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近年来涉及烂尾楼的案件逐年增加。2022 年,全国范围内涉及烂尾楼的案件超过 5000 起,其中大部分案件要求购房者继续偿还贷款。这一次连云港法院的判决,再次确立“双重解除”规则,未来将成为全国范本。连云港法院的判决为烂尾楼购房者带来了希望,明确了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偿还,购房者无需继续还款。
当连云港业主们撕掉《催款通知》时,他们撕毁的不仅是几张纸,更是一个扭曲时代的标签。这份判决启示我们:法治文明的刻度,不仅在于保护履约者的权益,更要救济被系统性风险吞噬的弱者。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疾呼:“权利需要斗争,斗争重塑规则。”或许这就是中国楼市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让每一块砖瓦都砌在公平正义的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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