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 孙惠律师: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后损失分担的司法裁量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5天前 阅读数 2 #推荐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律构造包含双重效力——既通过解除权打破合同拘束力,又通过补偿机制重构风险分配秩序。其请求权基础不仅源于《民法典》第157条后合同义务的延伸,更植根于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中“公平调整”理念的辐射效应。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惠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审判实践,分析整合了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后损失分担的司法裁量,供大家参考。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本质:风险分配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180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563条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第590条明确“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需特别注意:

1.免责≠不担责:免除的是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而非所有损失;

2.因果关系限定:仅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损失免责,混合过错需分担责任;

3.减损义务:受损方未及时止损(如放任易腐货物变质),扩大部分需自行承担。

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租户因疫情停业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判令其免付停业期间的租金(直接损失),但需补偿房东为招租支出的中介费(间接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逻辑: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处理不可抗力纠纷应“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分配损失”。实务中常见补偿场景包括:

(1)已履行部分的对待给付

预付费用:如培训机构停业退费时,需扣除已消耗的教材成本;

专属投入:定制家具合同解除,商家可主张材料成本补偿。

(2)信赖利益保护

筹备损失:承包商投标花费的标书制作费、差旅费;

机会成本:出租方因预留租赁期拒绝其他客户导致的租金损失。

2023年北京某画廊因火灾解除艺术展合同,虽属不可抗力,但仍被判补偿参展艺术家运输、保险等实际支出,正是基于此逻辑。

三、企业合规的三大风险点

1.滥用不可抗力抗辩

错误将商业风险(如原材料涨价)认定为不可抗力;

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解约(《民法典》第565条要求及时书面通知)。

2.证据留存不足

疫情封控需提供政府公告、隔离证明;

自然灾害需公证气象灾害预警文件。

3.补偿标准争议

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可能不被采信;

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通常不支持补偿。

四、风险防范操作指南

1.合同订立阶段

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如列入“流行病”“战争”等);

设置损失分担比例(如“双方各承担50%已发生成本”)。

2.合同履行阶段

遭遇不可抗力后立即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书》;

同步采取替代方案减少损失(如转线上履行部分义务)。

3.争议解决阶段

优先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主张补偿时提供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凭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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