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转让集资房指标救母 七年后陷房产纠纷引争议

观察室大揭秘 6天前 阅读数 1 #社会

【导语】安徽铜陵退役军人郭先生反映,2014年为筹集母亲抗癌药费,无奈转让单位集资房指标,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与买方产生纠纷。时隔七年,买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郭先生后续取得的另一套房产,一审、二审均败诉的郭先生申请再审时遭遇程序争议,案件陷入僵局。

为救母转让集资房指标

郭先生是一名复员退役军人,退伍后被分配到铜陵市汽运总公司任修理工,后因单位效益不佳下岗。2013年12月,汽运总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启动集资建房,分配给郭先生96.64平方米的购房指标。2014年1月,郭先生母亲罹患肺癌,急需10万元购买抗癌药物,他遂以5万元价格将指标转让给何某,双方约定若2015年6月30日前未能交房,郭先生需退还已收款。

郭先生称,因汽运总公司发现指标转让行为后收回资格,何某未提出异议,此后多次联系何某退款,但对方以“不急用钱”推脱。2014年后,市政府考虑到郭先生住房困难,协调为其另行解决了一套天润嘉园99.68平方米住房。

七年后被诉“张冠李戴”?

2021年2月,何某突然起诉郭先生,要求将原集资房指标对应的权益“移植”至郭先生后来取得的天润嘉园商品房上。郭先生质疑,两套房屋性质、面积、价格均不同,且原合同早已终止,何某此举系“恶意诉讼”。

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郭先生败诉;二审维持原判。郭先生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被指令至铜陵中院审理。他反映,中院法官朱某在受理后次日以“超时效”为由拒审,且未将其申诉材料呈交分管领导,涉嫌程序违规。郭先生表示,集资房属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备案登记,合同未生效,何某无权主张商品房。

焦点:指标转让合法性及诉讼程序

法律人士指出,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可能存在政策风险,若未完成过户登记,受让方权益难保障。而诉讼中案由认定、法官是否违规等程序问题,需由上级部门核查。郭先生呼吁法院重视事实,纠正错案。

目前,郭先生仍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权。事件折射出退役军人、下岗职工等群体在住房保障与突发困境中的两难处境,亦引发对司法公正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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