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被控故意伤害,真相扑朔迷离
近日,西安市一起涉及临聘人员的故意伤害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临聘人员王凯被指控在上班时间故意伤害同事正式职工左蕾,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然而,王凯及其代理律师坚称王凯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一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请求相关部门还原事实真相。
事件经过: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
据王凯所述,2022年5月10日下午上班期间,她作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的临聘人员,前往指挥部如家酒店办公室给领导交办的五险一金资料盖公章。在得到领导给左蕾告知后,她前往左蕾所在的办公室请求盖章。然而,左蕾却以种种理由阻挠,甚至在争执过程中使用利器铁制印泥盒对王凯脸部进行攻击。王凯在情急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条件反射地用手挡了一下,不小心碰到了左蕾的脸部。事后,进入办公室的领导和同事均证实,左蕾脸部保持原样并未出现伤痕,鼻子没有流血。反倒是派出所当时所拍的照片显示,王凯脸上有明显被左蕾打出的铁制利器印泥盒印,手上挡左蕾攻击时被划了很深的伤口,流了很多血。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平息。5月10日当天,左蕾前往西安市第五医院进行检查,CT检查诊断为“鼻骨局部骨质欠连续,考虑鼻骨骨折”,这种疑似骨折并不等同于骨折,不能认定为存在骨折事实,更不可能是双侧鼻骨骨折。随后,左蕾的伤情被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官认定原告和被告存在互相攻击的互殴情形,但未推断出谁先制造事端动手打人,无任何事实依据,仅凭推断判处王凯故意伤害罪。
伤情鉴定是否合法有效?
王凯及其代理律师对原告的伤情鉴定提出了多项质疑,认为鉴定过程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法律规定进行。首先,伤情鉴定第1页基本情况的鉴定材料里列式有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病历,但病历内容在伤情鉴定后面的资料里没有记录。其次,伤情鉴定第1页鉴定材料里列式影像学资料片7张及电子数据3份,但伤情鉴定第2-6页的内容均记载为5张CT片,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在后面的鉴定资料中也没有记录。再次,鉴定资料里没有关于复核人员及复核意见的任何记录。此外,开庭时左蕾的原始CT片并未由公安机关保存并按照流程移交检察院、法院,而是由原告个人携带至法庭,且数量与伤情鉴定不符。
王凯在法庭上说,检察官在检察院阶段称看到左蕾红会医院病历到 2022 年 7 月 9 日为 2 根肋骨骨折,伤情鉴定上病历为 4 根肋骨骨折,证明左蕾在同院有两份不同病历。法官和王凯老公让检察官解释,他低头默认不说话,法官也默认。左蕾开始要 50 万赔偿,开庭前要 30 万,王凯反映病历情况后她当庭主动同意和解要 53000 元。庭审结束后,法官让原被告协商,左蕾又要 25 万,经调解要 18 万。取判决时,法官特意让王凯看现在法院的红会医院病历,王凯看到现在和伤情鉴定一致是 4 根肋骨骨折,才明白法院的病历被调换了。
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并存入鉴定档案。但在本案中,伤情鉴定存在多处不一致和不清晰的情况。此外,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伤情鉴定中心法医资格需要年检,未通过年度审核的鉴定人员不得从事鉴定工作。然而,在庭审时,法医当庭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资格为什么没有年检,这进一步说明伤情鉴定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信。
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王凯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派出所警察、检察官、法官在判案时均曾表示,左蕾在笔录里说王凯没有碰她头部以下部位。根据原告在派出所的成伤机制鉴定来看,左蕾的肋部伤势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王凯在本案中从始至终没有接触左蕾头部以下的部位。从王凯的陈述以及左蕾自己的陈述中,均能看到一个事实:王凯在防卫的过程中从未接触过左蕾头部以下位置,更没有碰触到左蕾的肋部。因此,肋骨骨折不是王凯造成的。
此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左蕾的医药费一部分是由单位代付的,左蕾自己没有支出,一审时也没有提交支付记录。因此,左蕾实际上没有支出医药费,一审认定王凯向左蕾支付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左蕾的护理费也没有提交支付记录,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的金额为52214.41元,包含了肋部和鼻部的两部分治疗费。但法官在案件审判时已经明确指出肋部伤势与王凯无关,却在判决中未对费用进行区分,全部让王凯赔偿。
一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未对原告的伤情鉴定、病历、CT片、其他案卷资料及证人证词进行质证。这些证据在内容上存在多处矛盾和不符之处,但一审法院却未予理会,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出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李旭旭法官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事实认定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王凯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凯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凯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首先,王凯的行为具有 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左蕾使用利器铁制印泥盒对王凯进行攻击的情况下,王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得不采取防卫行为。其次,王凯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在防卫过程中,王凯并未使用任何武器或工具,仅仅是条件反射地用手挡了一下。所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左蕾脸部保持原样并未出现伤痕,鼻子没有流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在本案中,王凯的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然而,一审法官却未予认定 ,仅凭推断判处王凯故意伤害罪。
呼唤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王凯的个人命运,更触及了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的深刻话题。在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关注临聘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临聘人员同样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不公正对待时,他们应该有权寻求法律救济和司法保护。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 证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起案件的发展动态,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人性关怀的进步。我们相信,在法治的阳光下,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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