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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朋友简直太倒霉了!湖南株洲,一男子饮酒后,在朋友的怂恿下酒驾。结果,路上

有这样的朋友简直太倒霉了!湖南株洲,一男子饮酒后,在朋友的怂恿下酒驾。结果,路上被交警查车被拦下,朋友见状,把自己择的一干二净,赶紧打车跑路。而男子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6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不仅最后被罚了4000元并吊销驾照,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最讽刺的是,他前一天刚送另一个朋友因醉驾进去,结果自己转头就重蹈覆辙了。

男子周某平日里爱交朋友,酒桌上也豪爽。事发当晚,男子和几个哥们儿聚在一起吃串喝酒,散场时已是次日凌晨,当时路边车少不好打车。

朋友们拍着周某的肩膀说:“老周,你开车来的,顺路把兄弟们送送。”

周某心里其实也犹豫过。他不是不知道“喝酒不开车”的道理,可架不住朋友们一句接一句的怂恿:“大半夜的哪有交警?”“你开慢点不就行了?”

随后,他拿钥匙发动了车子,后座挤着这几个醉醺醺所谓的朋友。

可不曾想,刚走了不远,周某就被在路边查车的交警给拦下了。他摇下车窗,交警一看脸色就知道不对劲。

后来,交警用仪器检测,数值立马爆表:192mg/100ml。抽血检测显示的是163.66mg/100ml。而醉驾标准是80mg/100ml,周某超了整整一倍。毫无疑问,他摊上大事了。

而车上的那几个朋友呢?当时车被拦下,在交警简单询问后,他们都说车不是自己开的,和他们没关系,然后各走各的,打车跑得比谁都快。

周某被带走的时候,身边空无一人。

讽刺的是,就在前一天,他刚把另一个因醉驾被拘的朋友送进去。结果转头,他又步入后尘。

最终,交警部门依法对周某作出处罚:罚款418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他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对此,网友纷纷替周某感到不值,认为是朋友们怂恿他开车的,出了事不应该就罚他一人。

当然,也有人认为周某交友不慎,但也没有理由怪人家,方向盘在他手里,警方只能找他追责。

怎么说呢,在我看来,周某的交友水平有待提高,其被罚也实在不冤,不能完全怪朋友。

第一点,他是个成年人,成年人有自己的思想和想法,刀又没架在他脖子上,又没人逼他去酒后驾车。为了所谓的面子去酒驾害了自己,这不叫英明,这叫“傻”!

第二点,他明明在前一天刚送因酒驾的朋友进去,很明显,他知道喝酒开车后果的严重性。即便如此,他还是以身试法,说白了,心理有侥幸。

交警和警方的认定逻辑很清晰:不认可“朋友怂恿就免责”,因为周某当时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决定在他而不在别人;不认可“朋友同责”,因为单纯怂恿没造成事故的,其他朋友不算刑事共犯,顶多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就是周某成立醉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也是警方对其吊销驾照5年、罚款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

另外,《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简单来讲,只要血检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开车,不管有没有撞人、有没有出事,都构成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周某的血液中的数值达到163.66mg/100ml,远超上述标准,刑责他是跑不掉的。

当然呢,说来说去,这群朋友也不是什么好人,不值得深交。

要知道,真朋友,肯定是为你着想,不会生拉硬拽在你喝酒的情况下还怂恿你去开车的,这种朋友顶多是酒肉朋友,这种行为叫“坏”。

这种坏,不是明着害你,而是笑着推你下坑。嘴上说“没事”,心里想的是自己方便。你进去了,他们顶多叹口气,转头换个酒局继续喝。你呢?自由没了,还有刑事案底跟着一辈子,何其可悲!

所以,大家要交真朋友,真朋友不怕得罪你,遇到对你不利的事只会拦你。而假朋友才捧你,天天顺着你、看你往火坑跳还叫好的那种,这种朋友趁早断了!

你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

一剑霜寒
一剑霜寒 1
2026-09-22 11:53
都是事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