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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凌晨3点多,一男子心情郁闷,便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吃了个夜宵后,沿路寻到一

贵州,凌晨3点多,一男子心情郁闷,便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吃了个夜宵后,沿路寻到一女子住所,在与对方谈妥以1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关系、付完钱后,便进入女子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谁料,过程中,因女子不断催促男子快点结束,男子更加郁闷,不仅胁迫女子把钱退还给自己,更是又要求女子赔了自己1200元。而后见女子借口逃跑,又将女子的手机拿走。女子随后报警,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件事值得注意的,并不只是150元和1200元。2024年4月,河南许昌也发生过一起很接近的案件。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张某某,在酒店谈好500元进行性交易。

结束后,王某某觉得钱花得不值,捣击张某某的胳膊和腿,以此索要3000元。张某某最后转了500元,才离开房间。

当日17时左右,王某某返回酒店退房时被民警抓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后来认定王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个判例也解释了吕某案里一个容易争论的问题。性交易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违法交易不等于任何一方都可以靠暴力把钱抢回来。

财物由谁实际占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某因为服务不满意而动手索钱,法院没有把事情当成普通退款纠纷。吕某在某甲房间里推倒某甲、掐住脖子要求退钱,又逼某甲额外转账1200元,性质已经明显不同。

事情发生在某甲住所,也不意味着一定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抢劫案件指导意见要求区分入户抢劫和在户内抢劫,关键要看进入住宅时有没有抢劫目的。

经屋内人员允许进入,进去以后才临时产生抢劫犯意,一般不能只因地点在住宅里就认定为入户抢劫。

按照现有案情,吕某最初经某甲同意进入房间进行交易,之后才产生冲突,因此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必须结合入门时的主观目的和证据判断。

更早的案件也能说明这个道理参考公开判例,2008 年 7 月 4 日晚,贾某伙同多人来到河南濮阳梁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冒充警察,以店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为借口,强行把梁某带上面包车,又带到偏僻道路,拍下裸照后索要5000元,并抢走银行卡和一部诺基亚 6210 手机。

2009年10月13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这个案件说明,哪怕拿违法活动当借口,也不能自行扣人、威胁和夺取财物,治安违法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再回到吕某。参考案情显示,吕某此前两次因抢劫罪获刑,最近一次于202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同年12月20日再次实施暴力取财,距离释放还不到一年。

刑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不过,吕某还有从宽情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吕某到案并如实供述,参考案情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隆玖柒案中,隆玖柒接到公安电话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也被认定为自首。

相反,最高法公报中的顾立案表明,接到电话虽然去了公安机关,但到案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仍不能认定自首。关键不在那通电话,而在是否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主要事实。

吕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个结果并不是单纯围绕几百元、上千元计算刑期。

吕某使用暴力压制某甲,又有抢劫前科和累犯情节,同时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因素,法院需要一并评价。某甲报警后,凌晨房间里发生的纠纷,最终进入了抢劫犯罪的刑事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