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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扶他,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你扶了,就有关系了 这在思维就和几十年前彭宇案子主审

你不扶他,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你扶了,就有关系了
这在思维就和几十年前彭宇案子主审法官的思维一样,你没有撞,为什么要扶
可以说彭宇一案,就是因为调解,导致道德沦丧,让扶人有错,成了惯性思维
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而如今这一次又是调解,并且明确无责的情况下,出了一笔人道主义帮扶
换个名称就不是赔偿,而对方也没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这在看起来两全其美的调解结果,哪怕最后让社会和国家给店主买单,也会让社会上的普通人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时退避三舍
这一万九千块钱,会将社会上更多的善念给卖掉
扶人,就成了一件不应该做的事情,搞不好就会惹麻烦

评论列表

2号
2号 2
2026-08-26 11:41
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陆初雪
陆初雪 1
2026-08-27 06:40
[静静吃瓜]有啥关系?[doge][doge]给扶死了?[抠鼻] 病人在医院死的是不是都跟医生护士有关系?[哭笑不得]
2号
2号 1
2026-08-26 11:49
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之前,我国正式单行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过公序良俗这个词语,而《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被视为是公序良俗原则最初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不能只作为让网络闭嘴的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