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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带这样玩的?”广东广州,男子吃完餐馆售卖的眼镜蛇肉后,立即进行了举报,导致商

“还带这样玩的?”广东广州,男子吃完餐馆售卖的眼镜蛇肉后,立即进行了举报,导致商家被罚款,可男子因为食用了眼镜蛇肉,同样被处罚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作出了牺牲吃了几口,并且揪出了餐馆的违法行为,不嘉奖就算了,凭什么还处罚?男子遂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坚称自己食用蛇肉,都是为了收集违法证据,要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
 
2024 年 3 月 20 日晚上,张某和朋友一同前往广州本地一家餐馆。进店之前,张某就提前打开了手机录像功能,全程记录后续的用餐全过程。
 
落座之后,张某主动询问服务员店里有没有水蛇粥,服务员答复称没有水蛇粥,但可以提供眼镜蛇。张某当场和服务员敲定了价格和烹制做法,同意餐馆加工眼镜蛇供自己和朋友食用。
 
用餐结束三天后,张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寄出了正式的举报材料,反映这家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提出要求餐馆全额退赔自己的餐费。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很快就查实了餐馆违规售卖野生蛇类的事实,按照相关条例对餐馆作出了行政处罚。
 
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认定,张某明知涉案蛇类属于受管控的野生动物,仍然主动点单食用,其行为同样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向张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张某拿到自己的罚单后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他提出,自己食用蛇肉不是为了解馋,而是为了固定商家的违法证据,属于为了举报违法主动作出的 “牺牲”。自己不仅查实了商家的违法事实,还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就算不给表彰奖励,也不应该反过来处罚自己。
 
张某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依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仍不认可一审结果,继续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坚持主张自己食用野生动物是取证所需,请求法院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明确规定,经营售卖野生动物与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餐馆售卖野生蛇类、张某食用野生蛇类的事实都有充分的在案证据佐证,能够相互印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理、程序合法。
 
公民依法享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举报商家违法并不需要以举报人自身先行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
 
张某事前就有明确准备,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主动下单食用,事后的举报行为不能成为其自身违法行为的免责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这件事被主流媒体报道之后,立刻在网上引发了大范围的讨论。
 
有网友表示,张某这就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来想借着举报的名义既吃了野味又能拿到赔偿甚至奖励,结果算盘打错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这个处罚一点都不冤。
 
也有网友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张某毕竟查实了商家的违法行为,有举报立功的实际表现,是不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还有网友提到,现在不少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赔偿或者举报奖励,不惜故意引诱商家违法,甚至自己主动先踩法律红线,这种走偏的打假风气早就该被约束。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值得大家深思的,就是很多人脑子里存在的 “我举报了别人违法,我自己的错就可以一笔勾销” 的误区。
 
法律的判定从来都是一码归一码,商家售卖野生动物是违法,食客主动食用野生动物同样是违法,两件事分开认定分开处理,不会因为后面的举报行为,就把前面的违法行为直接抹除。
 
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从来不是只管卖家不管买家,消费端的需求才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源头,管住食用的环节,才能从根源上压缩野生动物非法售卖的空间。
 
更何况,举报商家违法根本不需要用 “自己先吃” 的方式取证。发现商家售卖野生动物,拍下店内的菜单、现场的询问过程、消费凭证,都可以作为举报的有效证据,完全没必要亲自点单食用。
 
打着 “取证” 的幌子满足口腹之欲,甚至想以此换取赔偿和奖励,本质上就是在钻规则的空子,根本算不上真正的维权。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不管是出于好奇还是所谓的滋补想法,野生动物都绝对不能碰,售卖、购买、食用每一个环节都属于违法行为,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如果发现有人售卖野生动物,可以正常向监管部门举报,但一定要用合法的方式留存证据,千万不能以身试法。法律面前没有所谓的 “功过相抵”,也没有打假维权的 “免罪金牌”,守住自己的行为底线,不碰法律红线,才是最稳妥的选择。